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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鼎城法院审理一起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9-06-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国法院网讯(黄雅琪)日常乡镇居民家中电路坏了,通行的做法就是请附近懂电的师傅修修换换。但作为雇佣主,除了付钱外,在雇佣期间还要尽到提醒、警示义务,否则可能要对因工受伤的雇员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2017年初张某甲联系李某对家庭电的线路进行整改施工。2017年3月,李某邀请胡某、杨某,到张某乙、张某甲、张某丙家进行电路整改。第二天中餐时,张某甲提供白酒,胡某饮酒,李、杨二人未饮酒,当天下午胡某在进行电路整改时,因脚踏空从人字梯上摔下,致头部受伤当场昏迷。胡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至2017年5月出院。又因病情反复,胡某又于2018年1月至2018年1月23日再次入院治疗。2018年12月,胡某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张某乙、张某甲、张某丙支付医药费10000元,李某支付医药费1000元。胡某认为受李某雇请,在从事雇佣劳动中受伤,李某应该对其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张某乙、张某甲、张某丙将房屋水电工程承包给无施工资质的李某,属于选任不当,且其提供的人字梯具有安全隐患,应对胡某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主张除住院期间产生的实际医疗费和后续的500元医药费外,还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误工费、护理费以及营养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雇主应该赔偿责任。且胡某午餐饮酒后作业张某甲没有劝阻,张某乙、张某甲、张某丙应该对胡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胡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午餐饮酒后作业且不带安全帽高处作业,忽视自身安全,对事故的发生有较大过错,应减轻雇主的责任,酌定减轻比例为40%;李某在本案中是雇员,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胡某在因雇佣活动受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己方承担40%,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共同承担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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