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刘小杞)近日,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18年12月2日下午,被告陈某某无证驾驶一辆轻型普通货车,在行驶途中因操作不当撞倒停靠在道路X路边的原告张某某及其骑乘的摩托车,造成张某某八级伤残、住院治疗45天。被告陈某某所驾驶的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
该事故经岚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张某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将陈某某、保险公司诉至岚皋法院。
被告陈某某辩称,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应由保险公司予以赔付。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其非交通事故侵权人且车辆驾驶人陈某某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及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保险公司的辩解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相悖,故张某某的各项损失首先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陈某某予以赔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张某某(略)元,因被告陈某某已经给付原告张某某53491.2元,故被告保险公司支付原告张某某赔偿金(略).5元,支付被告陈某某赔偿金479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