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当时在广州影响较大,是19人团伙犯罪,涉案涵盖多个省份,多通过电话、网络组织妇女卖淫,或为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提供方便、创造条件、排除障碍的行为。组织和协助罪名不同涉及量刑标准也不同,下面由给大家详细分析:
案情简述:
2015年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从不同省份抓获犯罪嫌疑人19人,本律师代理其中一位张某某,《刑事拘留通知书》写明涉嫌罪名“组织卖淫罪”,之后律师会见了解到张某某在整个案件中只负责“键盘手”的工作,即通过社交网络联系嫖客,之后电话通知另一案件嫌疑人接待客户找场所,在张某某和其余三人一起工作3个多月时被警方抓获,并由外省羁押至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案件争议点:
律师会见了解案情后,认为张某某在本案中只是协助促成交易的行为,不属于组织领导者,由于组织卖淫罪判刑起点就是五年以上,最低也要判五年,而协助组织卖淫罪则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即有可能判一年、两年或三年等,所以定性为组织卖淫罪对犯罪嫌疑人很不利,律师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及时约见公诉人,听取作为辩护人的观点,之后再《起诉书》中把张某某罪名变更为“协助卖淫罪”,即便没有判刑结果已经给犯罪嫌疑人减少了很多刑期,律师对此案的辩护也得到犯罪嫌疑人亲属的认可和好评。
案件法条:
[刑法条文]
协助卖淫罪: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卖淫罪: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友情提示:
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直到法院开庭审判约4个月时间,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戴允丝律师团队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还不固定,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这些及其关键,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