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先生
【被告】新疆库尔勒市自然资源局
【案情简介】
何先生在某村拥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证,并于2004年在宅基地上修建了两层房屋,对房屋享有合法权利。2019年某日,新疆库尔勒市自然资源局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何先生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宅基地上加盖第二层、第三层房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适用城乡规划法办法》的规定,限期自行无偿拆除处理。
【维权经过】
律师介入后,分析了案件的详细情况,发现案涉房屋及土地已被纳入征收范围,新疆库尔勒市自然资源局存在以所谓的拆除违建的名义达到替代拆迁的目的。于是,律师指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庭审过程中,被告新疆库尔勒市自然资源局辩称何先生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擅自在宅基地平房上加盖砖混结构第二层、第三层,其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何先生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出:何先生的宅基地上房屋一层和二层在2004年就已经建成,只有第三层是2019年加建,被告市自然资源局认定事实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适用城乡规划法办法》均在2008年才开始实施,以上法律不具有溯及既往效力;限期拆除决定不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市自然资源局错误地将行政强制行为以行政处罚行为的方式作出,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的法定程序,其作出的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新疆库尔勒市自然资源局对何先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胜诉】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新疆库尔勒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律师说法】
律师提醒大家,在征收过程中,有的征收方为了加快拆迁进程,会采取以拆违促拆迁的手段。即便是拆除违法建筑,也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如果您遇到类似的情况,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帮助下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