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提供任何证据认定该房屋为违法建筑,强制拆除房屋违法
【再审申请人】李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鲁金艳律师、宋金玉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省郑州市某县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李先生在河南省郑州市某县拥有合法的自建房屋,其房屋所在地被划入征收范围,拆迁工作人员未能与李先生就拆迁补偿问题达成一致,河南省郑州市某县人民政府在未提供任何证据认定该房屋系违法建筑的情况下,强制拆除李先生房屋。李先生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决定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鲁金艳律师和宋金玉律师代理其维权事宜。
拆迁律师介入后,分析了案件的详细情况,指导李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河南省郑州市某县人民政府强行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由于李先生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人不是本人,一审法院以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所述的强制拆除行为之间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利害关系为由,驳回起诉。李先生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并提交了民事裁定、土地租赁协议等证据证明李先生是涉案房屋的建设者,与本案争议的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但二审法院认为案涉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显示土地使用权人为河南省某公司,没有提供合法的转让手续,李先生对该土地的使用不属于可以保护的合法利益,起诉不符合法定的立案条件,驳回起诉。律师又帮助李先生提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将本案指令继续审理。
拆迁律师提出: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的事实及相关证据,可以证明李先生系案涉房屋的实际建设人及所有权人。拆迁工作人员因未与李先生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强制拆除案涉房屋,应判决确认违法。案涉土地登记在河南省某公司名下,2002年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将土地租赁出去,抵偿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李先生提供了《土地承包合同》、《土地租赁协议》等相关证据,用以证明其对被拆房屋享有权利,河南省郑州市某县人民政府未提交证据予以否定,且李先生在被拆迁人员登记名单上。根据在案证据,李先生对被拆房屋享有权利,与强拆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胜诉】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一、撤销一审、二审行政裁定。
二、指令河南省郑州市某法院对本案继续审理。
【律师说法】
拆迁律师提醒大家,无证房不等于无主房,无建房手续、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如未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不能任意强制拆除。如果您的房屋不幸被强拆,一定要第一时间保留证据,并咨询专业征地拆迁律师,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提起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