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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认定房屋为违法建筑尚在诉讼期间仍违法拆除案涉房屋
发布日期:2021-01-20 作者: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诉人】叶女士【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蔡晓仪律师、伍柳律师、高鹏超律师【被告、被上诉人】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镇政府”)【案情简介】叶女士在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某镇拥有一处房屋并在此居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某镇人民政府以当事人房屋没有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为由欲将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并于2019年对当事人作出了《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和《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叶女士决定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蔡晓仪律师、伍柳律师及高鹏超律师代理其维权事宜。【维权经过】京平拆迁律师介入后,针对《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和《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两份决定,当事人叶女士在律师的指导下分别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目前两个诉讼案件仍在法院审理中。在这种情况下,某镇政府对当事人叶女士房屋实施了强拆行为。事后,律师立即指导当事人针对某镇政府的强拆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律师指出,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某镇人民政府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当事人叶女士对《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提起诉讼期间,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某镇人民政府不应当对当事人叶女士房屋实施强拆。同时,当事人叶女士房屋已纳入拆迁范围,应当按照征收补偿的相关规定处理,而不能直接予以强制拆除。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某镇人民政府辩称:我府做出的拆除违法建筑行为合法,相关规划部门已根据案涉房屋实际情况出具了有关法律文书并通知了原告当事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我方所作出的法律文书未经有权机关确认违法或撤销,具有法律效力,强制拆除行政行为合法有效。【胜诉】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确认被告广州市南沙区某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律师说法】 律师提醒大家,在针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机关不得对当事人房屋实施强拆。如果遇到相关的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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