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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镇政府拆除房屋违法,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无效
发布日期:2021-01-11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谢先生【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吴国强律师、李定寰律师、孙红丹律师【被告】重庆市永川区某镇人民政府【案情】原告谢先生是重庆市永川区某镇村民,其合法房屋被不明身份人员强制拆除。谢先生因此向永川区公安局申请查处该违法行为,永川区公安局未履行查处职责,谢先生通过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得知是某镇政府对其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与此同时,谢先生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确认其与被告重庆市永川区某镇人民政府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无效。【维权经过】谢先生在京平拆迁律师的指导下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某镇政府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京平拆迁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属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权,被告重庆市永川区某镇人民政府的职责是协同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无权组织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且其与原告谢先生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已经被确认无效。【胜诉】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确认被告重庆市永川区某镇人民政府拆除原告谢先生的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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