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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强拆房屋违法
发布日期:2020-08-10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路女士、刘先生  代理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 程律师、章律师、段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省邢台市某区人民政府(简称“某区政府”)

  【案情介绍】  路女士、刘先生系河北省邢台市某区某村内两户村民,二人分别在该村内拥有一套合法房屋。2017年4月28日,某区政府作出征收公告,决定对路女士、刘先生所在村庄实施征收,所以二人的房屋面临拆迁。但因征收补偿标准过低,不能保障被拆迁人生活水平不降低,严重损坏了被拆迁人的权益,因此双方未就征收拆迁补偿问题达成一致,也一直未能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协议。但是在2019年5月2、18日,在没有事先通知的情况下,路女士、刘先生的房屋突然被分别强拆,屋内财产遭道损毁。这件事使得二人明白了不动用法律武器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路女士与刘先生委托程东胜、章赛艳、段悦秋三位专业拆迁律师代理其拆迁维权案件。  京平拆迁律师介入该案后,发现路女士与刘先生的房屋已被强拆,一家人的生活失去了保障,所以制定维权计划,启动维权程序刻不容缓。2019年6月1日,京平律师以某区政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某区政府答辩称其未实施对路女士与刘先生的房屋的强拆行为,其不是本案适格的主体。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认为在路女士与刘先生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将其房屋强拆,严重违法法定程序,因此强拆行为违法;并且某区政府系该项目的征收主体,某区政府没有举证证明其未参与此次强拆行为以及对此次强拆行为不知情,因此应当推定强拆行为系某区政府实施,因此某区政府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胜诉】  最终,人民法院支持了**律师的意见,决定如下:  确认某区政府对路女士与刘先生的房屋组织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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