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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建造的合法有证房屋被当做违法建筑一并拆除
发布日期:2020-12-11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省雅安市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镇政府”)
  【被上诉人】杨先生、万女士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 傅**律师、辛**律师、刘**律师
  【案情简介】
  万女士因合法继承取得了位于四川省雅安市某村一处房屋的所有权,家庭成员之间也已经进行了分家析产,万女士取得了所有权。该住宅房屋是万女士之父亲在1992年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后建造的,2013年万女士的母亲在原房集旁修建了3层砖混结构房屋和搭建了牛棚。18年某镇政府杨女士、万先生作出了《限期拆除通知书》,载明后修建的房屋和牛棚是违法建筑,并限期拆除该建筑。18年10月某镇政府强行拆除了土地使用证上载明的建筑以及后建造的房屋和牛棚。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杨先生、万女士找到了**律师事务所决定委托傅增强律师、律师代理其维权事宜。
  【维权经过】
  律师介入后,详细分析了案件的情况,制定了诉讼维权计划。律师指导杨先生、万女士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某镇政府没有主体资格为由,要求县法院确认某镇政府强制拆除万女士的合法拥有的房屋违法。另律师也明确指出了,某镇政府以拆除万女士违建房屋之名,强制拆除了所有房屋,名为拆违实为拆迁。最终一审法院即县法院支持了万女士的主张确认了某镇政府拆除杨先生、万女士的房屋违法。判决后,某镇政府对该判决结果不服,便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上诉后,市中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维持了原判决。
  庭审过程中,被告某镇政府先是辩称万女士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二审中又补充提交了《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作为新证据,但是该证据未被法院采纳。
  律师提出: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不管是拆除合法建筑还是违法建筑,都应该依法拆除。行政机关应该先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拆除,又不复议或者诉讼的,才能由行政机关强制拆除。本案中,在某镇政府未和杨先生、万女士达成拆迁补偿协议,也未向市、县报请作出补偿决定,并且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就对万女士的房屋进行了违建拆除,应确认其行为违法。
  【胜诉】
  最终,二审法院即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律师提醒大家,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有些地方会以拆违代拆迁,也有些地方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实施拆除行为,被拆迁人一定要提高警惕,当不知道如何解决时,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四川雅安拆迁维权胜诉:1992年建造的合法有证房屋被当做违法建筑一并拆除
 
  
四川雅安拆迁维权胜诉:1992年建造的合法有证房屋被当做违法建筑一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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