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被告人小郭是被告大资源公司雇用的司机,被告小郭驾驶轿车驶入路口,与由南向北驶过路口的原告小宋相撞,致原告小宋受伤。交警大队认定,小郭驾驶机动车在无红绿灯的交叉路口、未减速慢行、处置不当是造成该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负全责。之后,原告小宋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三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之后,法院裁定:被告大资源公司雇用的司机小郭驾驶机动车辆在没有红绿灯的十字路口行驶,未减速慢行,且处置不当,负全责,对原告小宋所受伤害,应负全责。
从事雇佣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雇主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律师分析)由于雇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雇主应负连带赔偿责任。如果雇主对雇员负有连带责任,雇主可以要求赔偿。被告人小郭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全部责任,应当认定为重大过失行为,被告人大资源作为雇主,应当与被告人小郭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被告小郭驾驶的苏H×××号轿车为被告大资源公司所有,故被告大资源公司应对被告小郭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该公司为其所有的苏H-××××号车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其中第三人责任险金额为$$$0,本案系在2006年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相关规定第三人强制险的范围应以投保限额为限。依据法律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首先承担赔偿责任,责任限额以外的部分,由侵权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