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法院不受理。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鉴于郭买家并非涉案宅基地所在村村民,其与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邓卖家签订的《赠与合同》因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而应当认定为无效。根据合同无效后的相互返还原则,郭买家应将赠与的涉案房屋返还给邓卖家。关于邓卖家要求确认白云公证处作出的(96)穗白内民证字第2027号《赠与合同公证书》及(96)穗白内民证字第2028号《赠与合同公证书》无效的诉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起诉请求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确认公证书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依照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可以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邓卖家在未就案涉公证书向公证机关提出复查的前提下,起诉要求确认(96)穗白内民证字第2027号《赠与合同公证书》及(96)穗白内民证字第2028号《赠与合同公证书》无效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法院依法裁定予以驳回该诉请,不再另行制作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