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可以。应以宅基地和上盖建筑物的总价值,减去购房款,再除以二,计算赔偿给买家的损失金额。如下面这个案件,一审法院认为地的价值不需要赔偿,只需赔偿房屋的价值,判决卖家赔偿买家36元。二审法院改判,认为地的价值也应该赔偿,最终改判赔偿26万。
判决书节选: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转让合约》被确认无效后,李买家应向阮卖家返还涉案房屋及房地产权证原件,阮卖家应向李买家返还购房款230000元。此外,因双方合同已履行多年,房屋的价值发生了变化,从公平合理的原则出发,在返还涉案房屋的同时,阮卖家应向李买家相应返还或补偿房屋的现值,即按房屋经评估确定的当前的市场价值予以返还,但由于宅基地使用权价值具有身份性,故该部分宅基地使用权价值不应返还,应当在房屋评估的现值中予以扣除。根据评估结论,涉案房屋建筑物价值为230036元,阮卖家对评估时间点不予确认,主张在2010年便提出互相返还,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李买家认为估价过低,亦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推翻该评估结论,故上述评估结论可作为本案判决的依据,故阮卖家应向李买家支付涉案房屋的市场价与原购房款之间的差额36元(230036元-230000元)。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在李买家向阮卖家返还涉案房屋、房地产权证以及阮卖家向李买家返还购房款的基础上,李买家仍有权主张阮卖家承担因房地产价格上涨造成的房屋差价损失,该差价损失应考虑阮卖家因土地升值等所获得利益。依照均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结论,涉案房屋市值为752160元,阮卖家向李买家赔偿的损失应为261080元[(752160元-230000元)×50%]。一审法院未考虑房屋升值部分利益,仅以涉案房屋的建筑物价值作为赔偿损失依据不妥,本院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