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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哪些情况下无效?
发布日期:2017-12-15 作者:
张静律师
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
.
在下列情况下
,
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
,
应当认定为无效
:
(
1
)城镇居民购买农村住房和宅基地的
,
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
应认定无效;
(
2
)《土地管理法》规定
,
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应先经过集体经济组织批准
,
擅自转让农村住房和宅基地
,
未征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
,
应认定无效;
(
3
)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村村民转让宅基地的
,
因违反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属性
,
应当认定无效;
(
4
)本村村民受让人已经有住房的
,
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的
,
应认定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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