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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哪些情况下无效?
发布日期:2017-12-15    作者:张静律师
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在下列情况下,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为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农村住房和宅基地的,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应认定无效;
2)《土地管理法》规定,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应先经过集体经济组织批准,擅自转让农村住房和宅基地,未征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应认定无效;
3)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村村民转让宅基地的,因违反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属性,应当认定无效;

4)本村村民受让人已经有住房的,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的,应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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