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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后,宅基地房价值评估过低怎么办?
发布日期:2021-04-28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如评估价值实在过低,可要求法院酌情支持增值损失。如下面这个案件,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后,评估出来房屋总体价值才7万多(包括土地价值6万多和房屋价值1万多),一审法院判决卖家赔偿买家房屋价值1万多。二审法院认为涉案房屋即将拆迁(补偿款过百万但判决书没写明)如仅赔偿1万多显示公平,最终酌情支持再赔偿增值损失4万多。

判决书节选: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房屋现经广东卓某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评定涉案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于2018年11月2日的价值为77025元,其中涉案宅基地使用权价值为64389元,建筑物价值为12636元。关于罗某平反诉要求罗某威支付2000元购房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涉案房屋于2018年11月2日的价值为12363元,故罗某威应向罗某平赔偿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的损失10363元。罗某平要求罗某威赔偿10363元,予以支持,对于超出部分,不予支持。由于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具有特定的身份属性,因此,土地的价值亦因主体的特定性,而同样具有身份性的特殊性质,其价值变化不应计入合同无效后的返还的范围。罗某平要求罗某威向其支付涉案宅基地使用权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罗某威应如何向罗某平赔偿损失。依据已查明的事实,罗某威的父亲罗卖家早在1993年2月21日即已出具收据确认其已将涉案房屋出卖给罗某平的父亲罗买家,双方并已完成房屋及房款的交收,至此,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已实际履行完毕,至罗某威提起本案诉讼时止已超过二十五年。之后,罗某威通过继承取得涉案房屋所属宅基地的使用权登记,而在罗买家死亡后,罗某平亦通过继承取得涉案房屋的占有使用。在前述买卖关系因违反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相关禁止性法律规定而无效的情况下,罗某平因此而必然遭受相应的房屋差价损失。罗卖家与罗买家在明知或应知买卖涉案房屋的行为违反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相关禁止性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仍然进行买卖,故对造成前述房屋差价损失的发生,双方均具有过错,而罗某威作为出卖方的法定继承人,其明知或应知买卖关系无效但已实际履行完毕长达二十几年,却仍以无效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返还房屋,其行为有失诚信,其应对罗某平遭受的房屋差价损失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房屋差价损失因房地产价格上涨而发生,房屋价值的上涨与土地使用权价值的上涨密切相关,基于公平合理原则及利益衡平的考量,房屋差价损失宜参考评估机构评定的房地产总价值来确定,故原审对房屋价值及宅基地使用权价值加以区分并据此仅判决罗某威赔偿罗某平房屋价值损失,有失妥当,应予纠正。根据合同履行情况结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本院参照广东卓某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结论,酌情确定罗某威向罗某平赔偿房屋差价损失442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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