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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购买政策限购房屋的合同有效吗
发布日期:2021-05-29    作者:靳双权律师

原告诉称
    李某娟、王某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将坐落于北京市昌平区1号房屋过户至李某娟名下。 
    事实和理由:原告夫妇与被告系亲兄妹关系。1999年秋,原告夫妇还没有北京户籍,因长期在京工作生活,用被告的身份证借名买房,全款购买北京市昌平区1号,该房建筑面积1674平方米,使用王某莲身份证,才能购买该经济适用房。王某莲作为原告亲妹妹,王某三的亲姑姑,完全同意,答应待侄子王某三户口迁入北京后更名。2001年入住,原告全家长期居住在此,原告装修大约花费30万元,购买了全部家具家电20万元。2005年原告之子王某三户口迁入北京后,原告夫妇便与被告商谈,尽快办理更名事项,但被告迟迟不配合办理,原告之子王某三百般无奈,出走异国他乡。后多次协商未果,被告又回购此房,但双方未谈妥,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王某莲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和被告于2016年3月3日达成由被告回购1号房产的回购协议,至2016年9月5日双方均已履行完毕各自的义务,借名买房法律关系已经不存在了。原告就该房屋回购事宜曾起诉三次,起诉状和法庭陈述原告均认可回购事实,现在又要求过户,是自己否定自己。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李某娟与王某强系夫妻关系,王某强与王某莲系兄妹关系。 
    2000年11月15日,王某莲(乙方)与S公司(甲方)签订了《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约定,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1号的房屋,房屋面积为174.57平方米(包括:套内建筑面积134.98平方米),预售房价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2650元,价款合计人民币462611元。该合同的代理人处署名为李某娟。房屋所有权证记载,房屋所有权人王某莲,房屋坐落昌平区1号,该房屋与《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中的房屋为同一房屋。原、被告均认可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2016年3月,原、被告双方达成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未签订书面合同,2016年7月6日,李某娟、王某强将购房发票、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材料交付给王某莲,王某莲自2016年9月5日起一直在涉案房屋居住。 
    原、被告均认可双方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但是对房款存在争议。王某莲主张购房款为200万元,并于2016年3月14日、2016年5月20日、2016年6月28日、2016年7月5日分别向李某娟银行账户汇款100万元、25万元、55万元、20万元,共计200万元。李某娟、王某强主张购房款为400万元。 
    裁判结果 
    驳回李某娟、王某强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李某娟、王某强与王某莲均认可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且后续又形成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双方之间关于涉案房屋形成新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即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现李某娟、王某强依据借名买房合同关系要求将诉争房屋变更登记至李某娟名下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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