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20日晚,尤夫股份(ST尤夫,002427)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证监会查明,尤夫股份违法事实如下:
一、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与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交易
二、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因尤夫股份(ST尤夫,002427)虚假陈述,投资者购尤夫股份(ST尤夫,002427)遭受经济损失,可以要求索赔。损失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利息、佣金等。
尤夫股份(ST尤夫,002427)投资者索赔条件:
律师认为,在2016年11月1日到2018年1月19日之间买入尤夫股份(ST尤夫,002427)股票,并且在2018年1月19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提起索赔。
该股票索赔诉讼时效截止日期为:2023年10月19日。
股民索赔需要的证据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的公证书(公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2、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的开户申请表或证券开户确认单(需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
3、买卖相关股票的对账单原件(每页均需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
备注:
*对账时间: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
*具体内容:需包括有股东姓名,股东证券账户号码及身份证号码,买卖股票的时间、价格、证券代码、股数、佣金印花税等信息;
*其他要求:现在还持有这只股票的投资者必须打出股东库存股的情况。
该类股票虚假陈述索赔诉讼,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只能由被告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