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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区建国东路69街坊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修改稿)5
发布日期:2021-04-14    作者:方燕律师

十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和选购办法
   本地块安置房屋主要包括松江南站地块、松江余山地块、浦东惠 南地块、奉贤南桥地块等处房源和就近安置房源浦东绿洲康城。房源 选购操作办法另行公布。
   本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在确保剩余居民合理比例使用 的前提下,经黄浦区旧区改造(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可将部分多余房源收回,收回房源清单将提前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公示期内被征收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仍可选购上 述房源。
   十三、房屋征收评估机构
   上海申杨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
   十四、征收部门及受委托的房屋征收事务所
   征收部门: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十五、其他事项
   (-)关于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的界定
   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包括由房屋行政管 理部门代理经租的私有居住房屋、落实私房政策后由房屋行政管理部 门代为经租的居住房屋,以及1983年12月17日《城市私有房屋管 理条例》实施前已经建立租赁关系,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且租赁关系延续至今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
   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区房屋征收部 门应当以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提供的下列材料作为认定依据:
   (1)当时的房屋租赁协议;
   (2)租金交纳证明;
   (3)1983年12月17日前,已有承租人户口报在被征收房屋内的证明。
   注: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被征收人 不享受本方案第十一条中的搬迁奖励费、家用设施移装费、搬迁费、不予认定建筑面积材料补贴/无不予认定建筑面积补贴、室内装饰装 修补偿、均衡实物安置补贴。
   (二)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计户标准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 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计户,按户进行补偿。
   (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主体的确定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 租人签订。被征收人以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为准,公有房屋承 租人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载明的承租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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