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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区建国东路69街坊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修改稿)4
发布日期:2021-04-14    作者:方燕律师

上述签约奖励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25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1平方米增发奖励费5000元。
   2、搬迁奖励费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 屋征收补偿协议,按搬迁时段给予搬迁奖励费:
   在约定期限内搬离被征收房屋,办理完毕交房手续的,每户给予 搬迁奖励费50万元;
   超过约定期限30天内搬离被征收房屋,办理完毕交房手续的, 每户给予搬迁奖励费40万元;
   超过约定期限30天以上60天内搬离被征收房屋,办理完毕交房手续的,每户给予搬迁奖励费30万元。
   上述搬迁奖励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25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1平方米增发奖励费1000元。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自搬离原址之日起 一年内;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自产权调 换房屋全部交房后一年内,被征收房屋内所有户籍人口迁出黄浦区的,每户增发奖励费1万元。
   (二)征收居住房屋的补贴标准
   1、家用设施移装费
   每户给予家用设施移装费2000元。
   2、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4元结算(按房地产权证书或 租用公房凭证计户)。每户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发放。若选购 征收配套商品房(期房)的搬迁费增加一倍计算。
   凡在征收签约期内签约并按约定期限内搬离被征收房屋的(原住 房腾空且钥匙交房屋征收部门),本地块为每户免费提供搬场车一次。
   3、室内装饰装修补偿
   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为准,按500元/平方米补偿。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有异议的,可以委托估价机构通过评 估确定。
   4、不予认定建筑面积材料补贴
   按规定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的部分,按600元/平方米给予材料补 贴,低于10万元/户的,按10万元/户给予材料补贴。对于没有不予 认定建筑面积的,给予无不予认定建筑面积补贴10万元/户。
   5、均衡实物安置补贴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 积每户按140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低于40万元的按40万元计算。
   6、征收补偿费用计息标准
   对在征收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公有房 屋承租人,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补偿总金额(不包括特殊对象补贴、 临时安置费)以一年期贷款利率4.6%标准计息,征收补偿费用计息 时间从签订协议之日起至房屋征收补偿签约期限结束,所产生的利息待协议生效后与房屋征收补偿费用一并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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