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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冒充男性和女性谈恋爱进而欺骗女性好几万元,构成诈骗罪
发布日期:2021-03-11    作者:崔新江律师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XXX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成都市XXX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XXXXX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高XXXXX及其辩护人当庭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 
   第一,关于本案定性,被告人高XXXXX的供述与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高XXXXX在与被害人等人的交往中均刻意隐瞒、虚构了性别、姓名和工作等,高XXXXX庭前供述亦供称其投资洗车场、运渣车并无实质性渠道,而系以此作为理由向二被害人“借”得钱款用于偿还赌债、赌博和维持生活,二被害人的陈述亦予以佐证,综合本案证据,高XXXXX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特征; 

   第二,关于本案犯罪金额,经查,根据陈XXXXX陈述高XXXXX的确曾前后给过其约五万元,但该款项系分多次每次以三千元至五千元不等的金额拿给陈XXXXX, 
   首先与借条载明“一次性还清”的归还方式不符,其次高XXXXX的供述与陈XXXXX的陈述相互印证上述款项并非用于归还“借”得的10万元,再次根据陈XXXXX陈述高XXXXX在随后生活中又将钱陆续拿走用于二人生活开销等, 

   综上,陈XXXXX的该款项并非属于还款,故高XXXXX辩解“归还”陈XXXXX的该金额不应从犯罪金额中扣除,另外关于高XXXXX辩称用于和王XXXXX共同开销的1.1万元应扣除的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高XXXXX虽将部分诈骗钱款用于与被害人共同生活开销,但其对犯罪所得钱款的处置不影响犯罪金额的认定,对该金额亦不应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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