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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男士隐瞒婚姻,还和其她女性交往谈恋爱,玩弄感情和身体,是否构成侵犯女性的贞操权
发布日期:2017-12-11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贞操权的定义
    贞操权作为人格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其自身含义,它和人格权中的其他权利是有区别的。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基于自己的人格利益而享有的民事权利,这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信用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和性自主权。 而贞操权就是性自主权。性自主权即是自然人自主支配自己性利益的权利。它不是名誉权,因为名誉权是保护自己的评价不受侵害的权利;它也不是生命健康权,因为生命健康权是维护自己的生命、健康和身体的权利。性自主权的权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支配自己的性利益,不受他人的干涉和强制。
总之,贞操权作为精神性人格权,与自然人的尊严密切相关,而与身体权、健康权等物质性人格权截然有别,法律应赋予其独立的地位。但是,现行民法并没有直接的规定。因此,在性自主权受到侵害的时候,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进行保护。
二、支持贞操权的说法
虽然传统民法未提出“贞操权”这个概念,但人们通常都认为,“贞操权”是一种以性纯洁、性自由、性安全为特定内容的权利,是人格权的一种。
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贞操权”属于人身权益中人格权的一种,侵害他人贞操权可能导致受害者身体、健康、自由和名誉等方面受到损害。
“贞操权”属于精神性权利,侵犯“贞操权”的责任承担形式一般为精神损害赔偿,包括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害等。但有时也会附带物质损害赔偿,比如侵权人致使女方怀孕,受害人不仅有精神上的痛苦,也会出现诸如医疗费用支出、误工工资损失等财产方面的后果。
侵害贞操权构成四要件行为人存在侵权行为,如隐瞒婚史、假借结婚名义交往主观上存在过错,如故意隐瞒、诱骗等行为人的行为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等造成了损害侵权行为直接导致损害结果
三、不支持贞操权的说法
贞操权并不受民法保护。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多项民事权益,但是,其中并不包括“贞操权”。再者,这也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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