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男士隐瞒婚姻,还和其她女性交往谈恋爱,玩弄感情和身体,是否构成侵犯女性的贞操权
一、贞操权的定义
贞操权作为人格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其自身含义,它和人格权中的其他权利是有区别的。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基于自己的人格利益而享有的民事权利,这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信用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和性自主权。 而贞操权就是性自主权。性自主权即是自然人自主支配自己性利益的权利。它不是名誉权,因为名誉权是保护自己的评价不受侵害的权利;它也不是生命健康权,因为生命健康权是维护自己的生命、健康和身体的权利。性自主权的权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支配自己的性利益,不受他人的干涉和强制。
总之,贞操权作为精神性人格权,与自然人的尊严密切相关,而与身体权、健康权等物质性人格权截然有别,法律应赋予其独立的地位。但是,现行民法并没有直接的规定。因此,在性自主权受到侵害的时候,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进行保护。
二、支持贞操权的说法
虽然传统民法未提出“贞操权”这个概念,但人们通常都认为,“贞操权”是一种以性纯洁、性自由、性安全为特定内容的权利,是人格权的一种。
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贞操权”属于人身权益中人格权的一种,侵害他人贞操权可能导致受害者身体、健康、自由和名誉等方面受到损害。
“贞操权”属于精神性权利,侵犯“贞操权”的责任承担形式一般为精神损害赔偿,包括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害等。但有时也会附带物质损害赔偿,比如侵权人致使女方怀孕,受害人不仅有精神上的痛苦,也会出现诸如医疗费用支出、误工工资损失等财产方面的后果。
侵害贞操权构成四要件:行为人存在侵权行为,如隐瞒婚史、假借结婚名义交往;主观上存在过错,如故意隐瞒、诱骗等;行为人的行为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等造成了损害;侵权行为直接导致损害结果。
三、不支持贞操权的说法
贞操权并不受民法保护。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多项民事权益,但是,其中并不包括“贞操权”。再者,这也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