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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金贵股民索赔法律秘笈和*ST金贵股票索赔法律完全攻略/ 股票索赔专业分析
发布日期:2021-03-08    作者:上海君澜律所俞强律师

*ST金贵及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曹永贵先生于2020年7月3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曹永贵先生进行立案调查。目前时间已经过去近8个月,该事件的进展一直备受市场关注,公司于近日发布公告进行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尚未收到就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相关进展文件,如果收到文件,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
       1、上市后到2019年8月30日期间买入*ST金贵股票,且在2019年8月30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 
       2、上市后到2020年7月3日期间买入*ST金贵股票,且在2020年7月3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
       根据2019年新修订的《证券法》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发起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对前款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之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财政部等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权益受损的股民可以向有上市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索赔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了索赔的损失范围,即“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 
       (一)投资差额损失; 
       (二)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根据该规定,股民可索赔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和资金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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