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10日,*ST尤夫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披露了上市公司*ST尤夫及实际控制人颜静刚等人涉嫌违规的具体事实。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的规定,上市公司及其中介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律师提示:凡在2017年3月29日至2018年1月18日期间买入尤夫股份股票(002427),且在2018年1月19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者可联系律师进行登记。
证监会现已查明,尤夫股份涉嫌违法的事实包括:
一、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与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交易。2017年9月至2018年6月,尤夫股份对外签订借款合同、最高授信合同、商业保理合同并指定将款项转入由颜静刚控制的公司的账户或颜静刚控制的银行账户,以及尤夫股份全资子公尤夫高性能以支付货款的形式将资金转入颜静刚控制的银行账户,实质上系尤夫股份在实际控制人颜静刚的控制下向其提供资金,构成颜静刚对尤夫股份的资金占用及尤夫股份与颜静刚的关联交易。上述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2017年度新增金额为1.24亿元,占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12%;2018年上半年新增金额为3.83亿元,占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1.21%。
尤夫股份未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与颜静刚的关联交易情况,也未及时颜静刚非经营性占用尤夫股份资金的情况。
二、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尤夫股份《2016年年度报告》未披露当期新增对外担保金额7.30亿元;《2017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当期新增对外担保金额10.80亿元;《2017年年度报告》未披露当期新增对外担保金额26.20亿元,
三、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或有负债。尤夫股份未在《2017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当期与债权人丁丽华、共同债权人鞠海琼和陈倩磬之间因共同借款形成的或有负债的相关信息,未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当期与共同债权人郑勇华和王闻涛、债权人周水荣之间因共同借款形成的或有负债的相关信息,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投资者按以下要求准备资料:1、打印时间从首次买入拟索赔股票至今。应当包括股东姓名、证券账号、对账期间、股票名称(或代码)、成交时间、成交股数、成交价格、成交金额佣金、印花税等信息。(从第一次买入该股票打印到现在或全部卖掉之日)2、尽量打印需要索赔的相关股票对账单,如果只能打印全部股票的对账单也可以。3、每一页对账单都要盖证券营业部的业务章。4、打印股东账户基本信息表(开户账户确认单),其中有股东姓名、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号、资金账号等基本信息。5、股民持身份证到开户证券公司打印即可,可事先咨询证券公司后再安排时间去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