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齐程军律师团队目前正在推进尤夫股份(*ST尤夫,002427)虚假陈述投资者索赔案的征集代理工作。
2020年3月9日晚,尤夫股份(*ST尤夫,002427)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经证监会查明,尤夫股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与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交易
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2017年度新增金额为1.24亿元,占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12%;2018年上半年新增金额为3.83亿元,占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1.21%。尤夫股份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该事项,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同时,尤夫股份未将前述其以债务人身份发生的借款金额计入财 务报表,导致《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告》财务报表少计负债,存在虚假记载。
二、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
2016年11月至2016年12月,尤夫股份子公司深圳尤夫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尤夫)对外签订最高额质押担保合同、存单质押合同共2份,尤夫股份子公司上海尤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尤航新能源)对外签订保证金质押协议、存单质押合同共4份,前述担保金额合计7.30亿元。
2017年上半年,深圳尤夫对外签订存单质押合同8份,担保金额合计10.80亿元。2017年下半年,深圳尤夫对外签订存单质押合同1 份,尤航新能源对外签订存单质押合同2份,尤夫股份对外签订担保合同8份,前述担保金额合计15.40亿元。2017年全年,尤夫股份及其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金额合计26.20亿元,其中,向颜静刚及颜静刚控制的其他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为6.30亿元,占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6.01%。
尤夫股份应当及时披露其签订担保合同及对外提供担保事项。尤夫股份未及时披露该重大事件。
尤夫股份《2016年年度报告》未披露当期新增对外担保金额7.30 亿元;《2017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当期新增对外担保金额10.80亿元;《2017年年度报告》未披露当期新增对外担保金额26.20亿元,其中,重大关联担保金额6.30亿元。
尤夫股份未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该事项,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尤夫股份(002427)投资者索赔条件:
律师认为,综合目前公开信息披露,在2016年11月1日到2018年1月19日之间买入尤夫股份(*ST尤夫,002427)股票,并且在2018年1月19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尤夫股份(*ST尤夫,002427)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具体条件可能根据案件进展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