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六类房屋在拆迁时不再是违法建筑了,要给予公平补偿
想必大家都非常的清楚,违法建筑一般在遇上拆迁时是不会有补偿的,而且法律上也有明确的规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当然了,有些地方在处理违法建筑的过程中,会给予当事人一些补偿,但是该补偿远远比不上合法建筑的补偿。所以,在房屋征收过程中,不少征收方为了降低征收成本,往往会“一刀切”的将所有的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无证房屋认定成违法建筑,以“拆违”的方式来促进拆迁,这对被征收人而言,必定会给其合法权益造成一定的侵害。那么,未办理相关手续而建的房屋就一定是违法建筑且不予补偿吗?本文,凯诺律师就来告诉大家哪些房屋是不宜认定成违法建筑而不予补偿的。
1、《城乡规划法》施行之前的房子
众所周知,《城乡规划法》是2008年才正式实施的,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后,任何人建房都必须要办理相关的手续。如果没有办理相关的手续,就自行找一处地方建房,那么即使建成了,也有可能会被认定成违法建筑。
但是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如果房屋是在2008年之前建的,或是扩建、翻建的,那么就不宜认定成违法建筑,而且此类房屋在遇上拆迁时,征收方也要给予合理、公平的补偿,不能以未办理相关手续为由不予补偿。
2、《土地管理法》施行之前的房子
我国一直是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的准则,所以在1987年之前建造的房屋,即使没有房产证,没有办理相关的手续,该房屋仍属于合法建筑,在拆迁时,相关部门也要给予相应的补偿。
如果征收方以未办理相关手续为由将房屋认定成违法建筑且不予补偿,那是不合法的。被征收人一定要对征收方以“拆违”促拆迁的手段提高警惕,避免合法权益被侵害。
3、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违法建筑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一些建筑形成的时间也就较早,而且当时建房用很少的手续就可以建成,但对于这样的房屋一般不宜认定成违法建筑,如果以现在的法律将早期的建筑归为违法建筑,这显然是不可以的。
另外,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无证房屋,在拆迁时,也要给予合理的拆迁补偿,如果征收方以无证为由不予补偿则是不合理的,被征收人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主张相应的补偿。
4、补办手续或已经改正违章建筑
对于前期没有审批擅自搭建的房屋,在后期通过补办手续使违章建筑变成合法的建筑,或是之前的建筑因为部分面积超标等原因,而进行了改正的违章建筑,不宜认定成违法建筑且强拆,反之,在遇上拆迁时,还要给予相应的拆迁补偿。
5、被纳入征收范围内的房屋
对于这一类其实在实践过程中,想必大家都非常的清楚,在征地拆迁中,许多征收方为了达到拆迁的目的,常常把老百姓的合法房屋或是因历史原因造成的无证房屋冠以“违法建筑”,从而达到他们拆迁的目的。
凯诺律师就代理过多起这样的案子,当事人觉得补偿不合理而拒绝签补偿协议的时候,相关部门就以下发各种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期限内自行拆除。
对于这种在全国各地都屡见不鲜的行政行为,老百姓千万不要觉得他们说的是对的,也不要忍气吞声的,一定要及时的咨询律师,识破征收方的违法行为。
6、具有一定信赖利益的无证房
如果房屋原为招商引资项目,没有相关产权手续,但当事人对于该房屋仍具有一定信赖利益,行政机关应对当事人予以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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