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1、案情回顾:王某与文某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18年4月20日按当地风俗订婚。订婚时,王某给付文某彩礼3万元,同时还给付钻戒一枚价值2万、价值万元的手机1部和5000元红包。订婚后,双方相约于2018年5月18日同往某市务工并同居生活。同居期间,王某致文某3次怀孕、3次人流。2020年7月,王某以感情不和为由提出分手,要求文某返还全部彩礼。
2、裁判结果:法院认为,就本案而言,王某按照习俗给付文某彩礼3万元,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该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文某应当返还彩礼。但王某与文某已同居生活两年,导致文某怀孕3次、流产3次,给文某在身体和心理等方面都有一定的影响,因此不应全额返还彩礼。文某主张彩礼款已在同居生活期间全部开支,无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不予支持。综上,从照顾妇女身心健康原则考虑,法院酌情认定文某返还彩礼的50%即1.5万元。
(二)法律分析
由于彩礼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法院审理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按照有关规定被定为婚约财产纠纷。审判实务中返还彩礼的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该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彩礼给付所对应的法律关系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所谓附解除条件的赠与,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赠与,条件不成就时仍保持其原有效力,条件成就时,其效力便消灭,解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彩礼应当返还给付方。本案中双方虽然已经同居,但是并未领取结婚证,彩礼给付的条件并未成立,所以文某应当返还彩礼,但是双方已经同居较长时间,期间文某流产三次,所以法院从照顾妇女身心健康角度院酌情认定文某返还彩礼的50%即1.5万元并无不妥。
(三)律师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返还彩礼的金额如何确定1、哪方提出解除人身关系。根据民法上公序良俗原则,提出解除人身关系的一方一般来说应该负有道德上的瑕疵,故如男方提出解除婚约,裁判就应适当减少返还数额,如女方提出,则应多予支持返还;
2、双方结婚时间的长短。一般来说,结婚时间较长,男女双方受婚姻及家庭约束也越大。双方如果结婚的时间较长,则返还的彩礼数额应酌情较低,反之,则应多于返还;
3、有无生育子女。一般来说,如果生育子女,则减少返还;没有生育子女,则增加返还;
4、财产使用情况。这里着重说明财产使用情况。就笔者审判实践而言,彩礼返还纠纷案件中,女方大多以彩礼已经在双方共同生活中使用作为辩解理由而拒绝返还。此种辩解意见也不无道理,如男女双方确实共同生活中支出了彩礼费用,则应适当减少返还数额,但司法实践中,持有彩礼的一方举证能力的要求太高,一般无法举证用于家庭支出。在这点上是否应减低彩礼持有人的举证责任是另外值得探讨的问题;
5、双方经济状况及当地经济发展情况。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情况,经济稍微困难的一方应得到适当照顾,经济较为优越一方应酌情让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