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可有效构建实施民法典的新制度
民法典分则部分确立的若干新制度需要公共法律服务参与到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中,促进新制度的有效实施。在物权编中,关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中,将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或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事项的业主表决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及人数占比三分之二提高到了四分之三,同时,还规定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须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以上规定虽然有利于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但在实践中由于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组织业主进行表决有较大难度,容易形成公共事务管理僵局,需要基层社区的法律顾问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配合业主委员会、物业单位做好释法工作,告知业主正确的维权途径,在小区公共事务治理出现纠纷时通过人民调解组织、社区法律顾问实地了解情况,正确合理分辨与公共事务有利害关系业主的具体范围,促进小区公共事务管理的有效运行。在合同编中,将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订立的电子合同确立为书面合同的有效形式,由于电子数据具有易篡改性,应当大力推广电子公证与电子网签平台和相关网页的合作,加大电子公证在电子合同签订中的参与度,保障合同内容及签订过程的真实性。在婚姻家庭编,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位效力,增设了打印遗嘱形式,由于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相较于公证遗嘱而言更容易产生效力争议,应当提倡村(居)法律顾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辖区老年人提供遗嘱的指导、代书、见证等服务,提倡公证机构为部分经济困难老年人减免继承公证费用,通过各种公共法律服务方式减少遗嘱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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