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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加盟合同后不想加盟了,竟然把加盟费要回来了!
发布日期:2020-12-14    作者:110网律师
创业者丁小姐与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区域代理合同书》,约定丁小姐使用加盟总部的商标在宁波开设奶茶加盟店并发展加盟商。签约当天丁小姐根据合同向加盟总部交纳了90万元奶茶加盟费。
  丁小姐从小就是一个不将就的人,创业也是如此。此后一年多的时间,虽然加盟总部也陆陆续续提供了一些支持,但丁小姐一直没在宁波找到中意的经营奶茶的店铺。在找店铺的同时,丁小姐从其他加盟商那里获悉,商标还在注册过程中,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约时并没有取得注册商标,也没有两个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更谈不上特许经营备案了。丁小姐不想第一次创业就这样失败,决定果断退出。201765日,在沟通无果后,丁小姐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90万元加盟费。
  法院判决:解除加盟合同,退还加盟费75万元。
  律师评析
  本案中,丁小姐签约后的15个多月里,一直在寻找合适奶茶店铺。在选址无果并考虑到加盟总部存在一些其他问题的情况下,果断解除合同。她依据的是《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该条文如下: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这个条文就是我们俗称“冷静期”的法律依据。也许有人会问,冷静期不是“一定期限内”吗?15个月早就过了“一定期限”了吧?目前司法实践中,“一定期限”一般是指在获得加盟总部的特许经营资源之前,也就是没有培训、没有获得总部技术、配方等之前。这也是本案中,丁小姐能胜诉的重要原因。
  冷静期虽然法律上没有明确的时间,司法实践中一般也认为在获得特许经营资源之前,但我们仍然提醒广大创业者,创业时一定要审慎决策,不要拖泥带水。加盟前做好功课,考察清楚;签约后如仍然犹豫,则应快速决策,不想加盟果断迅速解除合同。细心的创业者可能会发现上述案例中,丁小姐交了90万加盟费,只退回75万元,剩下15万元呢。其实,剩下15万元就是她拖拖拉拉15个月付出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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