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连锁加盟,是指主导企业把自己开发的产品,服务的营业系统包括商标,商号等企业形象,经营技术,营业场合和区域),以营业合同的形式,授予加盟店的规定区域内的经销权或营业权。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对加盟费、加盟期限、违约责任等相关事宜进行约定。在一方违约时,另一方能依照合同追究对方的责任。
招商加盟维权败诉案例:
2019年3月,田先生与浙江某公司签订了一份《特许经营合同》,约定:浙江某公司同意将“某某”品牌茶饮系列产品在合同约定区域内的独家特许经营权授予田先生,并提供相关经营管理体系,管理体系即有价值的商名、商标、统一VI、培训体系和品牌核心技术。授权经营区域为湖南省株洲市,他共交纳了40万元加盟费。
田先生总共投资了近百万元,开了三家奶茶店。在经营过程中,田先生发现加盟总部只享有“某某”在第16类、第25类、第21类、第43类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并没有第29类奶茶(以奶为主)、第32类奶茶(非奶为主)上的注册商标。
2019年9月,田先生以加盟总部没有特许经营资质、隐瞒和提供虚假信息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1、解除合同;2、退还加盟费40万元;3、赔偿装修、房租损失60万元。
法院判决如下: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田先生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分析:
本案中,田先生为什么会败诉呢?我们来仔细分析他诉讼的两个理由:
一、加盟总部没有特许经营资质
田先生认为,加盟总部浙江某公司没有两店一年,没有备案,不具有开展特许经营业务的资质,因此不得开展特许经营业务。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特许人有“两店一年”和备案的要求。很多创业者都会将此理解为加盟总部的资质要求,达不到这个要求,合同就无效。其实,这是一个误解。这个条款并不是法律上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换句话说,即便没有满足这个要求,也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二、加盟总部隐瞒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
田先生认为,总部隐瞒了商标的相关信息,没有明确告知“AAA”品牌在哪些类别上注册了,哪些类别上没注册。对于这个问题,总部对“AAA”品牌,确实注册了一些类别,包括比较关键的43类。只要总部没有虚假宣传在其他类别上注册了商标,商标问题上就难以认定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
田先生特别提及未披露《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的信息问题,对此法院认为这条也不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即便没有提供这些信息,也不能当然推断隐瞒或提供了虚假信息。
案件总结:
很多创业者在发生加盟纠纷后,习惯自行网上搜索相关解决办法。带着对法律的一知半解直接起诉,最终没达到预期的判决结果。建议广大创业者发生纠纷后,一定要寻求专业支持。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办,这才是解决问题的正确姿势。加盟商维权网愿为您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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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盟合同及收款凭证;
2、保存好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截图;
3、抓紧,抓紧,在抓紧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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