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保护问题与完善措施(2)
发布日期:2020-12-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三、完善我国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法律保护相关措施。
(一)、完善保护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相关法律。
《侵权责任法》以及《网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多部我国保障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所依据的法律,对于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法律属性、内容界定等均无详细规定,这使得有关部门在维护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时候常常无法可依、无规可循,对于保护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来说是不小的障碍。关于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法律属性节点上,笔者认为应当在民法上将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名誉权、姓名权等同列,给予其正当的法律地位。这样有利于明确个人信息权的内容和边界,对于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是极为有利的。针对我国目前立法分散、可操作性不强的现状,构建完整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至关重要。建议整合已有法律法规中相关信息保护方面内容,进一步修改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在本法中,应有相关章节专门对网络购物中的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保护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构建统一完善的法律体系,切实保护网购消费者合法权益。关于定义侵犯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行为,笔者认为可以从客观行为和后果导向两部分来界定,即客观上是否存在非法收集、买卖、泄露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以及结果上该行为是否对网购消费者的财产权人身权造成了损害。另外,建议将快递物流亦纳入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保护主体,在确实存在侵权行为时对其追究侵权责任。
(二)、完善侵犯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救济制度。
加强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一定要注重其事后保护制度的构建,完善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救济制度即是其中重要的一个方面。积极大力推动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的同时,也应该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网购侵权举证实施责任倒置原则。
网络购物本身具有复杂性、技术性高等一系列特征,导致网购消费者往往处于劣势地位,在侵权发生时不易找到相关证据,不利于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保护。因此,建议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在消费者自己举证确实存在困难的情况下,将举证责任赋予到商家肩上,让其主动采集证据证明自己并没有侵犯网购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这样才更有利于打击侵犯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违反行为,从而切实维护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
第二、进一步改进损害赔偿方式。
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侵权,由于网络这个特殊媒介的介入,相对于一般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方式来说更具有传播快、覆盖广的特点,从而导致网络购物消费者的受害程度更深,因此在赔偿方式上,不仅应该注重财产损害赔偿,更要在必要时加入精神损害赔偿。并且在赔偿数额上,对于超过了最高赔偿额的部分,也建议允许受害人依法获得赔偿。
第三、进一步完善诉讼制度。
进一步丰富完善消费者诉讼制度,着力建设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在消费者个人单独提起维权诉讼确实存在困难,或者有内容相关的多起可合并诉讼的情况下,将上诉责任赋予消费者协会等一系列社会中间层,使他们来承担起维护我国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重要职责。同时,呼吁建立商家分公司的诉讼主体地位,以方便诉讼,节约诉讼成本。与此同时,要注重以下两点:一是要大力完善具体诉讼制度,加强诉讼审核机制,防止商家之间恶意诉讼的频繁发生;二是要加大对侵犯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行为的惩罚力度,以期能对蓄谋侵犯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不法分子形成震慑,从而更好地维护我国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
(三)、强化行业自律。
积极有效地保护网购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不仅需要政府立法工作的开展,更需要积极发挥广大市场主体的能动作用。
第一、积极通过各种方法来强化商家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意识。
强化经营者的“诚信”意识,使网购商家能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乃至行业规范,对网购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产生敬畏之情,不擅自传播利用网购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从而使我国网购行业可以健康发展,与此同时广大经营者也可以从中获得更多的利益。
第二、积极发挥我国行业自律组织的规范功能。
不仅要制定对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统一行为准则,还要在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方面发生争议时可以有及时有效的投诉机制、纠纷解决机制来解决平息争议。
(四)、进一步提高网购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与能力。
网购消费者增强自我保护保护意识和能力是其他各种保障措施顺利开展的前提和基础,对于改善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局面,提高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一,网购消费者应了解其个人权益的具体内容。
明确一般网购流程:用户注册、登录网站、浏览网页,选择心仪的商品、点击加入购物车、订单内容的填写、支付货款、等待物流配送。
网购的每个环节都存在着可能导致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因此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采取积极有效的一系列的措施来防止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是至关重要且刻不容缓的。
第二,网购消费者应掌握基本的保护个人信息权的方法。
首先,广大的网购消费者应当慎重选择交易网站,不到未经注册的非法的网站进行交易,同时积极主动地安装杀毒软件和防火墙等安全软件,并在进行网络购物时开启相关软件,以查杀木马等一系列网络病毒,防止病毒窃取个人信息;其次,进行用户注册时也要提高警惕,例如适当简化联系人姓名,填写刘小姐或者李先生;联系电话填写工作单位的座机,然后将座机号码设置呼叫转移;地址也可以尽可能的填写工作地址,不用详细到具体的房间。在网页浏览中,为了防止代理服务器跟踪上网时间和访问的网址,可直接设置cookies 的功能禁用或是天天清理 cookies 和上网痕迹;再次,支付过程中,对于网购不是很频繁的消费者来说,尽量不要选择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绑定银行卡或者开通快捷支付,因为若账号被盗取会增加银行卡盗刷的几率。同时,登录账户和支付账号密码应设置的相对复杂,且不能相同,减少不法分子破译的几率;最后,快递物流也在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中占有重要角色。除了在快递物流公司的选择方面要尽量选择正规的大型公司外,对于印有大量个人信息的快递外包装一定要慎重处理后再进行丢弃。一般来说,订单上都会写有收件人和寄件人的姓名、电话、地址,甚至所邮寄物品名,除此之外,订单上还会有一个条形码和订单号,智能手机可以通过“查一查”类似的软件将订单号或条形码扫入,这样订单的起始信息将一览无余。同样,快递官网的快件搜索栏里也可以轻而易举的查到物流信息,这也就是说,订单是不法分子轻易获得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的重要材料。综上所述,如此大的信息量一定不能随意丢弃,否则将会造成巨大的损失。
第三,网购消费者应当采取合理的途径来救济自己的权利。面对侵犯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行为,广大消费者一定不能放之任之,要对各种途径进行充分的评估和预算,综合考量成本、收益以及风险等因素后决定采取何种方式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结语电子商务行业繁荣发展。
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商业价值越来越得到凸显。各种非法收集、出售、泄露利用个人信息的侵害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行为屡禁不止,给广大网购消费者的财产和生活都带来了极大的不稳定因素。虽然我国早已成为世界上网购人数最多的国家,但是迄今为止仍旧还没有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全国性统一立法,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有待进一步提高。本文首先通过对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含义、性质的界定,梳理出了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主要内容,其次通过对我国侵犯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行为及其危害的列举,引出了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最后通过借鉴个人信息权保护较为完善的欧盟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制度,提出了我国应选择以统一立法模式为主,行业自律模式为辅的保护模式,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建立网购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完善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救济制度,并努力提高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保护意识和能力的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