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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业中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法律适用问题的解决路径
发布日期:2019-06-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4 年 3 月 15 日,新修正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生效.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将消费者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的权利纳入消费者享有的权利之中,并规定了经营者在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时应遵守的行为规则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在社会生活中,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事件时有发生,最近关于快递行业出售消费者快递单个人信息的事件引起了广大消费者的关注.那么,通过新消法关于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来解决快递行业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现象时,又会存在哪些适用问题呢?
  一、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在快递行业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消费者在享受快递服务的同时必须向快递公司提供姓名、住址、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快递行业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事件时有发生,网络上甚至出现了大量快递单信息正在被明码标价公开出售的现象.笔者认为,尽管新消法已经正式生效,但是运用新消法来保护快递寄件人和收件人的个人信息仍然存在适用上的问题.
  ( 一) 我国立法上不存在个人信息的概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首次将消费者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的权利纳入消费者享有的权利之中,由此看来,新消法规定消费者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的权利,是我国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上的一大进步.但是新消法并未对个人信息的概念和保护的范围作出界定,个人信息的内涵尚处于学界的讨论之中.尽管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了"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罪",但是刑法也没有对什么是个人信息作出解释,这让个人信息保护在现实中无法可依,有法难依.快递公司提供快递服务时,寄件人必须要向快递公司提供寄件人和收件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邮寄物品名称等信息,那么哪些信息属于个人信息,是否快递单上的信息都属于消费者个人信息,如何判断是否属于消费者个人信息? 由于个人信息立法上的不完善,这些问题也无法得到落实.
  ( 二) 经营者应履行的行为规则在快递行业难以落实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由该法条可知,快递公司在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时,应明示并取得消费者的同意.
  在快递业务中,寄件人和收件人同时都享受了快递服务,他们均是快递业务的消费者.那么根据消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可知,快递公司作为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在收集、使用寄件人和收件人的个人信息时,应当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过寄件人和收件人的同意,这样才能更有利于经营者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在实际生活中,快递公司的这一行为规则是很难落实的.首先,快递公司工作任务繁重,若每签一单快递都要向寄件人和收件人说明个人信息的使用方式及范围,并征求寄件人和收件人的同意,势必会增加快递公司的业务量和工作难度.其次,取得收件人的同意是不合理的.新消法中规定的为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而要求经营者依法实施的行为规则很难在快递行业得到落实.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怎么使新消法规定快递公司应履行的行为规则得到落实进行探讨,也更有利于寄件人与收件人的信息保护.
  ( 三) 经营者承担的责任形式单一,损害赔偿难以实现
  快递公司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受保护权时,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侵权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 "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从这一条文可以分析出,若快递公司泄露了寄件人和收件人的个人信息,即侵害了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则快递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的责任,即承担侵权责任.
  快递公司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很难给消费者带来财产损失,即使生活中出现过冒用他人信息领取他人快递的事实,但是这是极个别事件,尤其是在快递行业实行"实名制"的情况下,冒领情况发生的概率小了很多,对于大部分消费者而言,个人信息泄露一般不会带来财产损失.
  快递公司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一般不会给消费者带来人身伤害,大部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被泄露只是给消费带来了生活上的困扰,影响了生活安宁.只有在一种情况下,快递公司泄露寄件人和收件人的个人信息会给其带来人身损害,即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该条文中规定了经营者有侵害消费者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此,对于大多数消费者而言,快递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是难以实现的.对于快递公司而言,由于其所承担的责任大部分是赔礼道歉等非经济性赔偿,因而违法成本较低,快递公司很可能会选择继续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如何扩大经营者的责任,提高经营者的违法成本,促使经营者停止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等也是新消法在适用中出现的问题.
  二、快递行业中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法律适用问题的解决路径
  在对我国新消法有关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在快递行业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的基础之上,结合当前现状,笔者对于如何使新消法中关于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更好的适用于实际生活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 一) 将个人信息作为一般人格权加以保护
  社会生活中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事件层出不穷,原因之一在于我国对个人信息的立法保护过于滞后并存在诸多空白地带,个人信息的概念和法律性质至今仍未得到确定.关于个人信息的法律性质,虽然学界存在争议,但就法律应否保护个人信息而言已经达成共识.个人信息的法律性质学界主要有人格权理论、隐私权理论、个人信息自决权理论、财产权理论等理论.
  基于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笔者赞成将个人信息作为一般人格权加以保护.人格权分为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我国《民法通则》没有个人信息的概念,也没有与一般人格权有关的概念.但是 2009 年 12月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第 2 条规定: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这表明除了具体人格权外的民事权益也要受到保护,一般人格权属于具体人格权以外的民事权益,若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一般人格权,那么个人信息作为一项民事权益受到保护也有了法律依据.
  ( 二) 在运单背面的《快件运单契约条款》中增加对寄件人和收件人个人信息保护的格式条款
  快递运单背面的《快件运单契约条款》是快递公司与寄件人之间的合同,属于快递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为了使新消法关于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条款更好得到落实,笔者认为应要求快递公司在运单背面的《快件运单契约条款》中增加对寄件人和收件人个人信息保护的格式条款,主要包括: 收集、使用寄件人和收件人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收集使用的规则以及应承担的责任.增加这一格式条款的理由在于:
  1. 将新消法中规定的经营者应履行的行为规范以格式条款的方式加以落实.在运单背面的《快件运单契约条款》中增加对寄件人和收件人个人信息保护的格式条款,表明快递公司已向消费者明示了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以及收集、使用的规则.同时,寄件人在快递运单上签字即表明快递公司已取得了寄件人的同意而收集、使用快递单上的个人信息.
  2. 节省快递公司和消费者的时间,简化程序.增加这一格式条款后,快递公司无需再花费大量时间来向寄件人解释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范围等,只需提示寄件人注意运单背后的格式条款即可,而寄件人也无需花时间来等待快递公司的解释.因而增加这一条款后,可以简化快递服务的程序,同时又能保证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受到保护.
  3. 更有利于保护收件人的利益.收件人在快递运输服务中处于较特殊的地位.收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是通过寄件人提供给快递公司的,快递运输合同是寄件人和快递公司签订的,收件人是快递服务的消费者,却不是快递运输合同的相对人,但收件人的个人信息是最容易被泄露的.在《快件运单契约条款》中增加保护收件人的个人信息的条款,将收件人的作为受益人纳入到快递运输合同中,只要收件人不表示反对,即表明收件人接受合同为其设定的利益.作为一个理性主体,收件人不会选择在寄件人填快递单时反对这一条款.
  4. 增加了经营者的责任形式.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当寄件人和收件人个人信息收到侵害时,可以向快递公司主张侵权责任.若增加这一格式条款,则寄件人和收件人还可要求快递公司承担合同违约责任,甚至在收件人个人信息保护权受到侵害时,寄件人也可以要求快递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快递公司违反了快递运输合同的约定.
  ( 三) 在运单背面的《快件运单契约条款》中增加违约金条款
  对于大部分消费者而言,快递公司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权后损害赔偿难以实现,这会造成违法成本低,消费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在运单背面的《快件运单契约条款》中增加对寄件人和收件人个人信息保护的格式条款,可让快递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那么,是否可以在该格式条款中加入"违反合同约定的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义务应支付违约金"的条款? 首先,在快递服务中,消费者明显处于弱势一方,快递公司掌握着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消费者对于快递公司在运输途中如何利用自己的个人信息并不知情,也无法进行监督.快递公司处于优势地位,因而其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其次,增加违约金条款后,消费者在无损害要求赔偿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快递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主要体现为要求赔偿违约金; 在快递公司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选择要求快递公司承担侵权或违约责任.这样增加了对消费者的保护,也提高了快递公司的违法成本.
  ( 四) 在新消法中增加经营者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规则及法律责任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了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规则,即"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笔者认为有必要增加经营者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规则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经营者通常会在收集或利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后,必然涉及到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处理.处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行为: 储存、编辑、变更、检索、删除、传输、封锁、个人信息比对等行为.经营者在处理环节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管不善,将极有可能导致个人信息被泄露、出售等.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存处理环节与收集、利用环节同等重要,因而应当在新消法中增加经营者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规则和法律责任,才能更全面的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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