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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带你了解商业秘密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发布日期:2020-12-11    作者:余谭生律师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和属性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首先,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秘密的概念中我们可以看出,能为权益人带来经济利益是商业秘密的价值所在,也就是商业秘密具有价值性。商业秘密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的价值性,是产生于竞争者之间水平、能力的差异。这种差异造就了市场主体间的正当竞争,然而也正是这种竞争优势引起的利益驱动,当竞争者为了获取更多的经济收益而潜心研究的时候,也正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最容易发生的时候,此时,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就尤为重要。 

        其次,“不为公众所知悉,经权利人采取了保护措施”也体现了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此特征是指某一信息处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状态。就某一项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如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标中标的标底以及标书等)而言,只有其权利人或者被赋予保密义务的工作人员才能利用,并且公众(主要指相同领域的经营者及相关人员)无法能从公共渠道知晓。秘密性是商业秘密最基本的构成要素,这也是商业秘密和专利技术、版权等的显著区别。秘密性是维系其经济价值的前提条件。 

        第三,商业秘密具有保密性。商业秘密的保密性是指权利人对商业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其保密措施一般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秘密文件、资料等使用专门的管理人员进行妥善的保管;二是告知员工商业秘密的重要性,要求其增强保密意识,必要时订立相关合同;三是禁止或者限制无关人员进入厂房参观机器设备、操作步骤。在我国,很多企业缺乏对商业秘密的保密意识,未采取保密措施而使得商业秘密泄露。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此时若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权利人就会因未采取保密措施而被裁定为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最终败诉,其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二、商业秘密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商业秘密作为一种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对于其智力成果享有的一种专有性财产权。在现行立法中,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是把商业秘密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范围之中。其原因笔者分析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商业秘密的特殊性使其不同于一般知识产权 

        商业秘密虽然作为一种知识产权,但是它与一般的知识产权相比具有独特的属性,也就应和传统的知识产权有不同的立法模式。传统的知识产权如商标权、版权、专利权都有清晰的产权以及明显的可辨识的特征,通过观察和测度,都能得以界定和限制。由于商业秘密具有其特殊的秘密性,无法明确划定权利界限。所以就不适合直接从财产的角度立法保护。

(二)商业秘密一旦泄露,商业秘密的价值也会随之消失 

        将会给企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所以不泄密就是保护。因此,对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进行规制和设防式调整是很有必要的。除此之外,商业秘密具有非独占性,他人也可以通过独资开发同样获得产权。这就很难认定他人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还是合法手段获取的。因而从反向的角度来约束他人违反商业道德是一种非常理性的选择。

(三)商业秘密是市场竞争的产物 

        如果没有竞争者之间的能力水平高低之分,也就不会有商业秘密的存在。商业秘密的存在离不开竞争,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商业秘密符合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程度和基本国情,对提高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整体水平也有一定的价值意义。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商业秘密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是必要的,是立足于其自身特征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而选择的。目前,在我国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淡薄、侵权行为频繁发生的情况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和加强刻不容缓。

三、企业自身加强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管理建议 

        除了完善以上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的不足,为了企业获得更高的经济效益,其自身也应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强度。笔者认为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加强企业内部监管 

        首先,应明确规定商业秘密的范围,使不法分子无空可钻。建立完善的商业秘密的管理系统,明确管理者及其责任,包括商业秘密载体对外交往要求,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以及处罚条例。商业秘密的档案管理应由专人专项负责,减少在商业秘密产生、传递、使用、保存等环节上的参与人员。 

        其次,告知接触该商业秘密的人此属需要保密的商业秘密。并告诫其应履行保密义务,签订保密合同,若是违反合同,将承担不利的后果。警示无关人员不能传阅该文件,否则有可能涉嫌侵犯商业秘密。

(二)加强外部监控 

        首先,加强对于网络传输中商业秘密的保护,以有效避免不法分子非法进入企业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商业秘密的流失。 

        其次,与涉密的合作方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对方负有的保密义务,并且设定若违反合同中所提及的义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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