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是为麻XXXXXXX提供劳务的工人,虽然在高空作业中佩戴了安全带和安全帽,但作为不具备操作吊篮资质的人员在没有经过任何培训的情况下自行操作吊篮进行高空作业,对自己的安全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XXXXXXX公司作为专业的建筑业企业,将涉案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曹XXXXXXX,曹XXXXXXX又将工程转包给没有资质的麻XXXXXXX,根据各方过错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对于原告的人身损害由麻XXXXXXX承担80%的赔偿责任,曹XXXXXXX和XXXXXX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自行承担20%的责任。
本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本案各方当事人关系如下:案涉郑州高新区XXXXXXX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项目的开发商系XXXXXXX1公司,其与XXXXXXX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该项目的建设工程承包给XXXXXXX公司;而XXXXXXX公司将外墙粉刷工程分包给曹XXXXXXX,曹XXXXXXX则直接将上述工程转包给麻XXXXXXX。
此外,已查明XXXXXXX公司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曹XXXXXXX与麻XXXXXXX则均无相应建筑及施工资质,谢XXXXXXX系受麻XXXXXXX雇佣进行工程施工的工人。
故此,一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认定麻XXXXXXX作为雇主应当对谢XXXXXXX的各项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而XXXXXXX公司作为专业的建筑业企业,将涉案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曹XXXXXXX,曹XXXXXXX又将工程转包给没有资质的麻XXXXXXX,二者均存在违法行为,应当与麻XXXXXXX一同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
而谢XXXXXXX明知自己并非具备操作吊篮资质的人员,在没有经过任何专业培训的情况下自行操作吊篮进行高空作业,也存在一定过错,一审法院认定其自身应当承担各项损失20%的责任,处理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