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村邻的两个人,因小事引发纠纷争执,其中原告为躲避被告冲撞而不慎跌倒受伤住院,虽然原被告没有身体接触,法院最终判处被告需承担10%的责任。
前不久,吉林省集安市的唐某某与李某某在本村一商店内打麻将后谈论输赢,因话不投机发生口角,被在场人劝解。当日下午,李某某在商店里看见唐某某,欲冲向她,被围观群众阻拦,可唐某某因躲避李某某扑向自己而不慎倒地,导致头皮血肿,头皮外伤。唐某某伤后到通化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花销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1323.14元。后来唐某某将李某某诉至集安市人民法院。
李某某未与唐某某发生肢体接触,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集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某某与李某某作为同村村民,应和睦相处,唐某某未能控制好自己平衡倒地,致其头部受伤,应承担主要责任,李某某冲向唐某某,致其躲闪不及失去平衡,倒地受伤,应承担次要责任。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第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判决被告李某某赔偿原告唐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计11323.64的10%,即11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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