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骑电动车撞倒人后继续前行 慌乱摔倒与货车后轮接触身亡法院判决机动车驾驶人承担次要责任
发布日期:2012-11-09    作者:110网律师
 本报南通11月5日电 一名职校女生在周五傍晚放学骑电动自行车回家的途中,将一名骑自行车的妇女撞倒后没有及时停车,在慌乱中继续向前行驶十多米后跌倒路旁,恰与对面驶来的一辆货车的左后轮发生接触,被轮胎挤压后当场身亡。死者父母在料理完女儿的后事后,一纸诉状将骑自行车的沈女士、开货车的许某及保险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三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近60万元。   在原告与保险公司达成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11万元的调解协议后,今天,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因连环交通事故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货车驾驶人许某担责40%,即赔偿17.9万元;被告沈女士在事故中无过错,驳回原告对她的诉讼请求。
  2011年10月21日17时40分许,如东县某职校学生小葛在周五学校放学后骑着电动自行车回家。当她在一乡村道路上超越同方向骑自行车的沈女士时,其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前轮胎右侧与自行车后轮胎左侧发生碰撞,致使沈女士向左跌倒。但小葛并未主动停车,而是在慌乱中继续向前行驶约15.6米后跌倒,恰与迎面驶来的一辆轻型普通货车的左后轮发生接触,致其被轮胎挤压后当场身亡。
  小葛的父母认为,因货车司机许某驾驶的货车开着大灯、小葛前方同向行驶的沈女士的自行车无反光装置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在料理完女儿的后事后,小葛的父母一纸诉状将沈女士、货车司机许某及保险公司一起告上了如东县法院。
  法庭上,在法官的主持下,原告与保险公司达成了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由保险公司赔偿11万元的调解协议。许某辩称,被害人是在与沈女士发生碰撞后失控才撞到货车,自己无违章行为,所以不应承担责任;沈女士则辩称当地路灯开灯时间是18点,本起事故不属于夜间交通事故,且自己被其超车撞倒后,被害人不顾她的喊叫,不但没有停车关心,反而继续向前行驶,最终导致了事故的发生,自己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当地公安交巡警部门的事故证明,被害人在视线不是十分清楚,且对面有机动车辆行驶的情况下超车存有重大过错,且其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同向骑行自行车的沈女士发生碰撞后,本应紧急停车查问情况,却选择了继续向前行驶,在继续行驶过程中因其碰撞后重心不稳、车速过快和心理状态等综合因素影响,随后跌倒,并与许某驾驶的货车左后轮接触,被轮胎挤压当场身亡是后继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许某在视线不是十分清楚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应当格外注意路况,但其未能尽到更好的注意义务,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沈女士在本次事故中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因被害人家属已与保险公司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的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顾建兵 曹 俊)
  ■新闻观察■
  中学生骑电动车安全隐患多
  顾建兵 卢维玉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以其方便快捷、价格便宜、节能环保等优点受到群众的青睐,成为市民日常出行的一种交通工具,但也因此带来了一系列安全问题。
  我国《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理的规定》要求,电动自行车最高设计时速不超过20公里,整车重量不超过40公斤,电机额定连续功率不大于240瓦。不少消费者在购买电动自行车时,轻信商家“电动自行车不是机动车,不用考驾照”的商业宣传,购买时没有向车管部门了解电动自行车的相关国家标准,购买了大量的不符合公安机关要求的超标车辆,留下了巨大的安全隐患。而我国目前尚无针对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的统一规定,特别缺少关于电动自行车办理强制保险的规定,这也令不少骑行人员缺乏最基本的交通常识,导致各种违法行为层出不穷,触目惊心的交通事故时有发生。
  “在日常生活中,为了节省孩子上学时间,很多家长都会同意孩子买电动自行车的要求,中学生骑电动车上学已经成为普遍现象。但由于绝大多数孩子从未学习过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法规意识非常淡薄,自控能力和遇事决断的能力也远不能与成年人相比,使得不少学生在行驶时随心所欲,像闯红灯、走反道、超速行驶、随意掉头、并排行驶等现象屡见不鲜。再加之不少电动自行车本身车速快、稳定性差、制动不灵等因素,遇到突发事件极易发生意外。”据该案一审承办法官陈志毅介绍,本案中小葛驾驶电动自行车在视线受限的情况下超车,并与同向行驶的沈女士发生了碰撞,致沈女士跌倒,但却未能主动停车处置,而是选择了继续前行,并在诸多因素的影响下再次发生了事故,最终酿成了命丧车轮的惨剧。虽然被害人的遭遇很值得同情,但依事故前因后果分析及相关证据佐证,小葛仍然应当承担这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中学生驾驶电动自行车,显然都是得到了家长的许可,但大部分家长并没有意识到孩子盲目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危害性,也没有想到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由于电动自行车没有保险,加大了家长的赔偿压力,会造成家庭经济困境。”陈志毅提醒广大家长:“尽可能不要给未成年子女购买电动车,如确需使用应最好在孩子满16周岁的前提下,购买正规厂家生产的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并到当地车管部门办理相关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同时还要加强对子女的交通安全教育,真正从源头上预防中学生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危害。”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