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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保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证人向物保人追偿范围
发布日期:2020-12-02    作者:邓普云律师

一、物保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一)在债权人对物保合同的无效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或者保证人清偿全部债权,而物保人则应对保证人和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如果债权人对物保合同的无效有过错的,物保人也应对保证人和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责任范围是不超过担保人,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当然,在债权人有过错的情况下,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会有所不同。虽然债权人仍可要求债务人偿还全部债务,但却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三)这是因为,债权人与物保人的共同过错行为导致了物保的无效,债权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在其应承担的过错范围之内放弃了对抵押物的物保,显然依据《担保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保证人应在债权人放弃物保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而只在此范围以外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人向物保人追偿范围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无效物保人追偿应当得到承认。在只有一种担保形式的情况下,无效担保人是否需要实际承担赔偿责任只要看债务人的清偿能力,而在混合担保中,除了看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外还要看保证人的保证能力。如果保证人承担了全部的保证责任,物保人就无需承担任何的缔约过失责任,可见同样是在债务人没有能力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无效物保人却可能因非法行为而避免了实际的损失。这显然违背了民法一直坚持的公平正义原则。物保无效而担保有效时保证人实际承担的保证责任可能会超过物保有效时的保证责任,导致这种责任加重的正是物保人的非法行为(或是物保人和债权人的共同过错行为,债权人的过错通过减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得到惩罚),因此,保证人也可以基于损害赔偿原理向物保人就其责任加重部分进行追偿。通过物保人对债务人的赔偿,可以有效减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让物保人对其非法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后果,从而使保证人和物保人的法律责任承担趋于平衡。
如果债权人对物保合同的无效没有过错,保证人基于损害赔偿规则向物保人追偿的部分应是其损失加重的部分,也即超过物保有效的情况下保证人所应承担部分的部分。如果债权人有过错,保证人向物保人追偿的部分也应是其损失加重部分,但不能超过债务人不能履行部分的1/2。保证人向物保人追偿应通过另行起诉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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