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以继承获取的房屋所有权为依据 能否要求继母搬出该房屋 上
所有权是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那么当继承人通过继承的方式获取房屋所有权后,其主张继续在此房屋居住的继母构成侵权是否成立?下面结合具体案例就此类疑问作出解答。本期法官孙青,女,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案情回放】陈某与高某某系再婚夫妻,再婚后二人共同居住在高某某的双室房屋内。九年后高某某病逝。高某某生前立下遗嘱将该房由其女高某继承。高某就该房屋权属与陈某发生争议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该房屋归高某所有,高某依据判决将该房屋过户至其名下。因陈某未倒出该房屋,故高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停止侵权,立即搬出该房屋。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高某诉陈某遗嘱继承纠纷案生效判决,高某获得涉案房屋的权属,但在此之前,陈某与高某某2006年登记结婚后一直在该房居住,双方相互扶持,独自生活,虽然高某某去世,但陈某在涉案房屋继续居住是作为高某某的配偶延续其对该房屋的使用权利,高某某病逝并不能使陈某的居住权当然丧失。陈某因与高某某结婚而取得涉案房屋居住权在先,高某获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在后,高某以继后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对抗陈某基于婚姻关系取得的房屋居住权无法律依据,故高某主张陈某在涉案房屋居住对其构成侵权不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而陈某对涉案房屋有居住权,并不是无权占有,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驳回高某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的焦点是高某因继承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能否对抗陈某因婚姻关系取得的居住权。《民法典》颁布实施之前,由于我国物权法并未就居住权作出明确规定,致使审判实践中对此类纠纷裁判依据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