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
原告张A诉称:原告是A区B村村民,在B村有住房一处,房前屋后有园田地0.44亩,另西墙外有0.4亩地,村里划给原告家耕种。2006年春,张C的父亲搬到原告的房屋生活,原告就一直没有回村里种地,后来张C的父亲去世,二被告占用了原告家的房屋并耕种原告所诉求的房屋周边的土地0.84亩。原告多次找到二被告,要求返还原告家的土地,但二被告一直不同意,故诉到法院。现请求法院要求二被告返还原告土地0.84亩并支付给原告土地占用费17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罗F辩称:我在2005年6月6日,与原告张A签订了房产交易契约书,张A自愿将瓦房2间卖给我了,自立约之日起,其产权他人无权干涉。该房房证XX号,建筑面积43平方米,产价160000元。160000元已经全部给付,分文不欠。中证人为张C,代笔人刘某四。我买完房子之后就一直住在那里,绕房一周围墙以内的园田地,我都种了,他说该地是耕地,我需要原告提供证据。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查明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均为某某市A区B村村民。
2005年6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交易契约书》,约定原告将其位于某某市A区B村的房屋两间卖给被告罗F,四至范围为。建筑面积43平方米,房价160000元,该契约书上有原告张A、被告罗F署名、某某市A区B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签名并加盖了某某市A区B村民委员会公章。被告罗F向原告交付了购房款,并办理了契证,契证中明确记载的四至范围与《房屋交易契约书》中四至范围一致。因该房屋未办理过户,原告将该房屋的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原件交给被告罗F,土地使用证上记载现状面积为494平方米,其中园田面积294平方米。被告罗F购买该房屋后一直居住至今。
三.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张A的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罗F签订的《房产交易契约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告张A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自愿与被告罗F签订房产交易契约书,接收了售房款并已实际交付了涉案房产,双方的涉案房产买卖合同已实际履行,上述契约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房产交易契约书》上明确记载了四至范围,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上记载的四至范围与《房产交易契约书》上一致,被告罗F按照约定居住使用。现原告称其出售房产给被告罗F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并诉求返还土地并支付使用费,又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缺少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被告罗超并非房产交易契约书的主体,原告主张其返还土地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