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关于不可抗力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 的问题
发布日期:2020-11-09    作者:郭庆梓律师
按照《民法典》第180条规定,除法律有特别的排除规定外,不可抗力既可适用于侵权责任,也可适用于违约责任。在侵权责任中,可以适用于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但需注意的是,如果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于不可抗力的适用有具体规定的,依据该规定。主要有:
       1.《民法典》合同编第590条规定,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侵权责任领域,法律规定的排除不可抗力的类型主要针对部分无过错责任类型。主要有:(1)《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37条和《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规定,民用核设施的经营人在发生核事故的情况下造成他人损害的,只有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所引起,或者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才免除其责任。因不可抗力等自然灾害造成他人损害的,不能免除核设施经营人的责任;(2)《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38条规定,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的,不能免除民用航空器经营人的责任;(3)《邮政法》第48条规定,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给据邮件损失,邮政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可抗力,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保价的给据邮件的损失除外; (二)所寄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 (三)寄件人、收件人的过错。(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