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为当事人提供咨询的过程中,多次遇到当事人询问自己去报案,但是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怎么办的问题。在此,笔者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对于公安机关的立案程序,我们首先应当有一个了解。(对该程序不感兴趣的读者,可以直接查看本文第二部分)
立案是指公安机关在接受案件后,通过审查或者初查有关材料,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接受的案件进行侦查的过程。立案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第一个环节。
从这个定义中可以总结出来,公安机关立案具体经过了受案、审查和决定是否立案三个环节。
(一)受案
受案是指公安机关对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法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110报警服务台指令,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其他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进行接待、登记和受理的过程,是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或者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的前提。
1、受案范围
公安机关的受案范围有很多种,其中与公民个人相关的有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法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等方式。
2、制作《询问笔录》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以下简称“五种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对接受过程录音录像。
需要注意,公安机关有保障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安全的义务。如果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公安机关应当为其保守秘密,并在材料中注明。
3、接受证据
根据《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五种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由“五种人”签名,并妥善保管。必要时,应当拍照或者录音录像。
其中,《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一式三份,除“五种人”签名、注明接受时间外,还要加盖办案单位的公章,其中一份交给证据提交人。
4、制作《受案登记表》
根据《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
其中,《受案回执》要加盖办案单位的公章后,交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无法取得联系或者拒绝接受回执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回执中注明。
(二)审查
立案审查是指公安机关在接受案件后,根据接受案件过程中获取的证据和信息,对案件是否符合刑事立案条件进行审查的过程。
《刑事诉讼法》第112条对审查的的要求是“迅速”,但没有规定明确的期限。具体审查期限的规定,分散在《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公通字[2015]32号)、《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高检会〔2010〕5号)等法律法规之中。
针对不同情况,审查的期限不一样,下面列举几种:
1、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
2、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
3、公安机关接受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动投案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并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重大、疑难、复杂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疑难、复杂或者跨区域性的线索,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再延长三十日。
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或者书面通知立案的,应当在指定期限以内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通知立案的,应当在十五日以内立案侦查。
(三)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公安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二是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三是属于本单位管辖。
不予立案的条件有两种:一是没有犯罪事实;二是虽然有犯罪事实,但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
二、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应予立案却不予立案的,怎么办
(一)不是所有报案人,公安机关都应当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2条,以及《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不予立案通知书》不是发给一般报案人的,而是发给控告人的。
1、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3日内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控告人;
2、对报案人、举报人、扭送人,公安机关应及时告知不予立案的决定,并没有规定要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
控告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公安机关告发他人对被害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权利实施了犯罪行为并要求依法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与报案人、举报人相比较,控告人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并且知晓具体的犯罪嫌疑人。举报人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外的人,报案人虽然可以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但却不知道具体的犯罪嫌疑人。
(二)公安机关应予立案却不予立案的,控告人怎么办
公安机关不立案,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这是法律对不立案救济途径的规定。
实践中存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时仅仅是口头告知控告人,而不是按照规定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可是,人民检察院在受理立案监督申请时又要求申请人提交公安机关的《不予立案通知书》。
作为控告人,如果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又不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控告人应该怎么办?
公安机关这种行为属于违法行为,针对此违法行为,有三种救济途径:一是向该公安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控告;二是向该公安机关的上级公安机关进行举报、控告;三是向检察院就公安机关不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进行举报、控告,争取公安机关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为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做准备。
在取得了《不予立案通知书》后,控告人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3条,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