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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刑事控告不立案的救济途径 ——公安机关对刑事控告不立案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9-06-12    作者:阿牛拉体律师
我们经常遇到针对合同诈骗、诈骗、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故意伤害等刑事案件控告,控告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认为公安机关应当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而“不闻不问”,很烦恼,不知所措。此时,控告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救济权利。
一、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
二、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
三、向人民检查院提出立案监督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控告、申诉,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并可以要求控告人、申诉人提供有关材料,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五十三条、第五百五十四条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案件有四种救济途径,层层递进,复议是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自我纠错的方式,复核是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的纠错方式,人民检察院的立案监督是法律监督机关作为第三方的监督方式,刑事自诉是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救济不能的情况下的最终救济途径,四者层层递进,笔者建议遇到类似情况,按照顺序进行权利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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