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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物权法讲义:善意取得的例外规定
发布日期:2020-09-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物权法》第107条规定:

  ①占有脱离物原则上不发生善意取得。占有脱离物,指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的动产,盗赃、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失散的动物等都是。

  ②占有人对占有脱离物实施无权处分的,原则上善意的第三人不能善意取得(利益衡量的天平此时倾向于占有脱离物的所有权人),权利人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善意第三人之日起2年内请求善意的占有人返还(注意这个期间的起算点:不是自遗失或被盗之日,而是自权利人知道善意占有人之日)。

  ③若善意第三人是通过拍卖或者从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处购买,善意第三人有权请求权利人支付自己(向无权处分人)支付的价款(有偿回复,见【例1】),权利人拒绝支付的,无权请求善意占有人返还。除此以外,善意第三人无权请求权利人支付自己(向无权处分人)支付的价款(无偿回复,见【例2】)。

  ④2年期间届满,权利人未请求善意占有人返还的,善意第三人于此时善意取得动产物权。

  ⑤只要在前述2年期间内,占有脱离物恒为占有脱离物,不论辗转多少手,均不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

  【例1】甲将相机(Nikon D800)交给乙保管,被丙盗窃。丙在家中以市价出卖个不知情的丁,并交付。①根据《物权法》第107条,相机属于占有脱离物,自甲、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丁之日起2年内,丁不能善意取得所有权。②甲、乙均享有无偿回复请求权,有权在2年内请求丁返还相机。③丁不能要求甲、乙补偿自己支出的价款,只能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或者缔约过失责任。

  【例2】甲将相机(Nikon D800e)借给乙,乙不慎丢失,被丙拾得,丙交给某在相机城开店的朋友以市价出卖个不知情的丁,并交付。①根据《物权法》第107条,若丁通过拍卖或者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处购得,甲、乙行使回复请求权时,须支付丁所付的费用。②甲、乙支付丁所付费用后,可向丙追偿。

  须注意:《物权法》第107条本身属于例外规定,但是《物权法》第107条本身存在两个重要的例外:①无记名有价证券不适用《物权法》第107条,权利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法理基础是:无记名有价证券同货币类似,适用“占有即所有规则”,无适用善意取得的余地(见【例3】)。②占有脱离物可以善意取得留置权。法理基础在于:留置权担保的债权一般属于债权人养家糊口之所在;留置权担保的债权增加了留置物的价值(见【例4】)。

  【例3】甲费了九牛二虎之力购得Lady Gaga演唱会门票一张,座位在9排9号。不料该门票被乙盗窃,乙以票面价转让给不知情的丙。①根据通说,《物权法》第107条不适用于货币和无记名有价证券(《台湾民法典》第951条设有明文)。原因:占有即取得所有。②甲对丙无回复请求权。甲要想看戏,只能另想办法。③甲得对乙主张侵权或不当得利返还。

  【例4】甲从乙处偷来一台电视机,因故障送致丙处修理。丙修好后又被丁偷走。丙不知该电视机为脏物。甲到期未支付修理费而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丙对该电视机不享有留置权

  B.丙对该电视机享有留置权

  C.丙对丁不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

  D.丙对丁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

  【答案】BD

  【解析】①电视虽为盗赃,可善意取得留置权,只要丙不知该电视非属甲所有,且丙不知该电视机为盗赃,且符合留置权成立的其他要件,丙即可善意取得留置权。②通说认为,留置权人不享有《物权法》第34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但可享有《物权法》第245条规定的占有回复请求权。本题中,丁侵夺了丙的占有,丙对丁享有占有回复请求权,除斥期间为一年。若丙一年内未对丁行使该权利,该权利消灭,而且丙的留置权亦于此时消灭(《物权法》第240条就是这个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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