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读之霸坐行为
《民法》第815条规定,乘客应根据有效客票上记录的时间、频率和座位号出行,第八百二十条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送旅客。
承运人延误运输或者有其他异常运输情况的,应当及时通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其他航班或者退票;承运人应当承担旅客损失赔偿责任,但不属于承运人的除外。
“反霸座”条款的引入明确界定了汽车座椅的法律底线,以便将来处理“占座”问题时有法可依。这项规定的立法目的是通过法律确保旅行秩序和公共安全。
“霸座”行为具有三点危害
一是违反和铁路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即应根据所购买的车票对号入座
二是侵犯了被“霸座”旅客的使用权,导致其他旅客有票而不能入座
三是容易导致纠纷,破坏乘车公共秩序
一方面,与之前“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的规定不同,民法典增加了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座位号乘坐。
从“持有”到“跟随”,这表明乘客不仅有权而且有义务根据车票上的信息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同时,承运人还应当按照有效客票上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送旅客。
这表明国家决心引导全体人民遵守法律和纪律,遏制破坏公共秩序的“霸权”行为。
另一方面,这也是对所有乘车人权益的全面保障。以往铁路工作人员在面对霸座行为时大多只能以劝导为主,这更让霸座者肆无忌惮。
《民法典》对座位的保护是对乘客“私人权利保护”的最有力回应,通过法律手段惩罚乘客占用座位和不配合工作人员采取安全运输措施的现象是有帮助的。
将来旅行时,每个人都应该严格按照车票上的信息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因为,这不再是个人自律的问题,而是每个人都应该遵守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