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民法典草案的出台,继承权问题又一次回到了大众视野。本文意在探讨一方亡故之后产生的继承问题,及其解决思路。 秦阿姨与胡叔叔是一对恩爱有加的夫妻,但是,胡叔叔在2017年的12月25日去世了。还陷于巨大丧夫之痛的秦阿姨就被胡叔叔的母亲赵阿姨告上了法庭,就法定继承纠纷主张自己的权力,要求:登记在自己儿子名下的房产1号和房产2号自己要继承,其中要求继承房产1号的50%和房产2号的25%。此外,还对儿子生前购买的保险以及他人拖欠儿子的债务主张了自己的继承权。就此,双方展开了一系列的辩论,而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胡叔叔的遗产房屋1到底是胡叔叔个人婚前财产还是胡叔叔与秦阿姨的夫妻共同财产。
赵阿姨主张该房屋拆迁时没有进行公转私程序,胡叔叔直接以承租人的身份签订拆迁合同,所以该房屋与秦阿姨无关,应属于胡叔叔的个人财产。该房屋来源于胡叔叔个人承租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在胡叔叔个人名下,房屋只是财产形态发生变化,但仍是胡叔叔的个人财产。但是秦阿姨主张胡叔叔对生前承租的平房3号仅有使用权,该房在地铁拆迁过程中进行了公转私。该房取得的补偿款系胡叔叔与秦阿姨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房购买的1号房屋费用是用夫妻共同存款出资购买的。该房私有化及出资,均在婚内完成并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故,该房虽登记在胡叔叔名下,但系胡叔叔与秦阿姨的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该房屋到底是胡叔叔的个人房屋还是他与秦阿姨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
律师分析:对诉争房屋北京市区1号房屋一套权属认定的关键点在于北京市3号房屋拆迁时胡叔叔有无该房屋的所有权,拆迁利益的取得是否是所有权。北京市东城区3号房屋的《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显示该房屋为直管公房。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拆迁管理科于2009年6月19日出具的《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款、补助费领款凭证》显示,前述拆迁补偿款中包含所有权补偿款65万元。因此尽管《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于2011年10月19日废止但该管理办法在该房屋拆迁时具有规范效力,该房屋作为直管公房按照前述办法的规定在拆迁时应当经过由承租权到所有权变更的程序,且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中包含所有权补偿款,故可以认定北京市东城区3号房屋系在胡叔叔取得所有权后进行了拆迁。北京市东城区3号房屋系在胡叔叔与秦阿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所有权,该房屋亦在胡叔叔与秦阿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了拆迁,故北京市东城区3号房屋的拆迁利益系胡叔叔与秦阿姨的夫妻共同财产。北京市东城区1号房屋一套系由前述拆迁利益购买,且该房屋在胡叔叔与秦阿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了所有权,故应系胡叔叔与秦阿姨的夫妻共同财产。现胡叔叔已去世,诉争房屋中属于胡叔叔的一半产权份额才是胡叔叔的遗产。
就具体的继承而言最新的民法典草案第九百零六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现胡叔叔的父亲已去世,且无子女,其遗产应当由赵阿姨、秦阿姨依法继承。具体的来说就是胡叔叔去世后,秦阿姨做为她的配偶就夫妻共同财产先分得50%,剩下的50%由秦阿姨和赵阿姨均分各25%。因此,赵阿姨就秦阿姨与胡叔叔的夫妻共同财产只能主张25%,而不是50%。最终,法院认定房屋1号系胡叔叔与秦阿姨的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完全支持赵阿姨的主张。判决胡叔叔的遗产赵阿姨只能主张其中的25%,剩下的系秦阿姨的应继承份额。法律条文:第九百零六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