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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遗产管理人制度----兼评民法典草案之规定
发布日期:2018-11-16    作者:姚艳艳律师
日提交审议的民法典草案亮点不断,特别是继承编草案增加的“遗产管理人”制度尤为引人注目。目的是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避免和减少纠纷。
 
从我国现行《继承法》来看,并未对“遗产管理人”制度作规定,只是在第16条和第24条分别概括规定了“遗产执行人”和“遗产保管人”制度。“遗产执行人”,是指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的有权依照遗嘱对遗产进行管理和处分的主体,负责保证遗嘱内容的实现。而“遗产保管人”,是指继承开始后对自己依法或依约存有的遗产进行保管的单位或个人,强调的是在继承开始时对遗产事实上占有或保管的主体。
 
这两个规定是在当时立法条件并不成熟的情况下所作的概括性规定,也只属于概念性的规定。目前来看,存在着一定的弊端:
首先,“遗产执行人”排除了遗嘱指定以外的其他产生方式;
其次,“遗产保管人”实际上只是在遗嘱继承人或者法定继承人之间产生;
第三,从“遗产保管人”的定位来看,其实是一种“多余”的表达规定,既然“遗产保管人”界定为“继承开始后”对“自己依法或依约”的遗产进行保管,其实质就是在“继承开始后”继承物的物权人的主体资格和状态,这是当然的状态,因为“已经开始继承”物的占有或者所有的状态会“当然”地发生改变,并不需要进行特别的规定,而且并未规定“遗产分割前”的时间截止,会造成直至遗产分割完毕,“遗产保管人”和“实际继承人”出现身份的重合;
第四,这两个规定并未从操作层面来规定“执行”和“保管”的模式,也并未在两者之间构建一个有效的联系及明显的区分。所以,在民法典继承编草案对“遗产管理人”进行制度化的规定,不仅是适逢其时更是大势所趋。
遗产管理人”与“遗嘱执行人”和“遗产保管人”除了均负有保证遗产安全不受侵害的义务外,三者在产生以及职责方面截然不同。
遗产管理”制度是指在“继承开始后”至“遗产分割前”的这段期间以维护遗产价值和遗产权利人合法利益为宗旨,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实施管理、清算的制度。遗产管理人是指对死者遗产负责保存和管理的人。
当今社会财富种类繁多,虚拟财产的出现及交易形式的多样性导致遗产种类和分配变得更加复杂,且人口的发展导致家族内部关系复杂,尤其二胎政策的放开,今后面临的难题恐怕更加棘手。在这些纷繁多样的财产利益及复杂的家族关系中,要尊重遗产所有者自由处分财产的意愿,保持遗产的安全和完整、遗产分配的公平公正,就更加离不开具有中立性和专业性的管理主体。管理人的中立地位决定了遗产处理过程和结果的公正性,可以大大减少遗产继承中的矛盾纠纷。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设立很大程度上满足了社会发展的需求,并且在保障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实现上具有充分的正当性。
对于遗产管理人的产生问题上,民法典草案响应了我国民法倡导的自由精神,以由继承人自愿选择为主、法律规定及法院指定为辅的遗产管理人产生原则。管理人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第一,遗嘱指定了遗嘱执行人的,被指定人即为遗产管理人。根据我国民法上的意愿自治原则,被继承人完全有权利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一个或若干个个人或者单位管理自己的遗产,比如委托律师作为自己的遗嘱执行人。除非被选择的遗产管理人因特定情形不能履行遗产管理职责,否则法律不应加以干涉。需要说明的是:遗嘱执行人是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执行遗嘱的主体,其不等同于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突出的是“执行”,是对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的“贯彻执行”而不具有主观的“管理”意义;而“遗产管理人”是以“维护遗产价值和遗产权利人合法利益”为宗旨,不仅是要实现被继承人的意图,更要突出体现出“管理”的本质。虽然“管理”本身并非一个专业法律概念,但是,在这里可以作“占有、收益、处分”的扩大解释。
第二,遗嘱未指定遗嘱执行人,或指定的遗嘱执行人无法履行管理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协商确定由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或者第三人担任遗产管理人。我国实行直接继承主义,继承开始后遗产所有权已归属继承人,当有数个继承人时,在遗产进行分割前,数个继承人对遗产是共同占有的状态,就遗产如何分割、分配、处分,继承人当然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合适的主体管理遗产。从经济高效的角度考虑,这样设定更有利于快速确定最佳管理人,保证继承活动的有序进行。
第三,继承人经协商未能推选出合适的管理人,则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对于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则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民法典草案在尊重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同时,也予以了法律的明确规定,保证了无人承受遗产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四,特定情形下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可以指定遗产管理人。这里的特定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第一种,没有继承人、继承人不确定或者继承人下落不明;第二种,继承人对于遗产管理人的选任不能达成一致;第三种,遗产管理人拒绝担任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怠于履行管理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损害继承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第五种,继承人之间不和或者遗产继承状况比较复杂。在以上情形下,经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
其一,负责遗产清算保护遗产安全。在继承开始后缺乏专门的主体负责遗产清算及遗产清册编制工作,加之遗产分散在不同的临时保管人手中,遗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得不到保障,十分容易引起继承人、受遗赠人及遗产债权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遗产管理人可以查明遗产范围,编写遗产清册,保护遗产安全。
其二,保证继承人公平分配遗产。对继承人来说,在法定继承开始后,如果不对继承人进行统计和联系,有的继承人甚至不知道继承已经开始的情况,这样就可能会遗漏某些继承人,他们的继承利益便不能得到实现。遗产管理人有义务及时发出通知及公告,积极联系所有的继承人,保证每个继承人都能分得其应得的那部分财产,保证遗产分配的公平,努力避免亲人之间发生猜疑及矛盾纠纷。
其三,帮助被继承人充分实现遗愿。随着个人财富的增加,遗嘱的重要性已日益凸显,尤其是在复杂的家族关系中,被继承人可以通过指定专业的遗嘱执行人,该遗嘱执行人在继承开始后则直接成为遗产管理人,可以帮助被继承人完成生前对自己财产的自由处分,充分实现被继承人的个人遗愿。
其四,帮助被继承人的遗产增值。在继承开始后至遗产分割结束前这段期间,对被继承的遗产来说,有些可能需要进行管理、看护等工作,比如对房屋的维修、一些鲜活商品的处理,以及网络虚拟产品的及时回盘。如果没有人进行管理,有可能会造成遗产的损坏或灭失,使得遗产的价值有所降低,还有可能出现被隐匿、转移、挥霍、偷窃等非法占有情况的出现,而一个好的管理人不仅可以及时止损,还可以使得被继承人的遗产增值。
其五,帮助被继承人进行财富规划。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自然人的私有财产不仅量大而且种类繁多,合理规划财产以确保财富的传承显得尤为重要。高额的遗产税和赠与税虽是国家的重要税收来源,也是调整国民收入的重要杠杆,但对于普通的被继承人来说,非必要性的支出则为经济损失。专业的管理人可以通过合理规划财产传承,帮助被继承人规避高额的税收,以确保被继承人的财富更好传承。
其六,有助于保护无人继承的财产。现行继承法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会归国家或者集体组织所有。但是我国现行的继承法是1985年通过的,这30年间我国社会、经济、文化,包括人们的理念、追求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之前的规定已经无法适应社会发展。民法典草案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专业的管理人可以保护和管理遗产免受侵害,并依据被继承人生前的意愿作出更有意义的事情,且更有利于家庭稳定,社会和谐。
在遗产继承中,遗产管理人的作用是相当重要的,如果遗产管理人执行职责公平合理,就可以促进当事人之间的和睦、团结,增强当事人之间的信任感,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利于交易安全。由于如今私人财富不仅量大而且繁多,建议大家尽量能够选择专业的遗产管理人。比如律师,律师拥有专业的知识,可以提前进行合理的财产规划;律师受到法律的约束及律协的监督,值得信赖能够确保财产的安全;律师一般都处于中立的地位,与继承人之间无利益关系可以确保公平分配;律师享有一定的调查取证权,可以及时提取材料留存证据,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繁琐的手续;律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能够更好的执行遗嘱,尊重被继承人意愿,维护家庭亲人和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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