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为结束婚外情而签订的补偿协议是否有效?
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吴晓芳法官在《关于婚姻家庭纠纷审理热点、难点问答》里提到: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双方以借款或其他形式确定补偿金,一方起诉要求支付该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方履行后反悔,主张返还已支付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亦不予支持。但合法配偶起诉主张返还的除外。
有配偶者发生婚外情的事实一旦被配偶知情,无疑会直接导致夫妻感情亮起红灯甚至走向破裂。实践中,许多出轨方一方面有“偷着乐”的快感,另一方面又不乏对配偶的愧疚。他们中的不少人,并不愿意生活现状遭到破坏,在第三者“上位”危机出现时,为了隐瞒配偶,防止第三者到公司、家庭等工作生活场所大肆宣扬,给工作、婚姻家庭造成恶劣影响,焦头烂额的出轨方往往会直接给第三者一笔分手费以绝后患。
如今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分手费悄悄演变成了分手协议,第三者认为:有了分手协议这个尚方宝剑,你要是反悔不给钱,我就可以告上法院维护权益了!而原配则觉得委屈:我才是权益受损一方,原配没向“小三”索要损害赔偿都不错了,你居然敢要分手费?那我这一纸婚书有何意义?因此,分手协议的效力问题会对当事三方产生直接影响。笔者现结合法院判例来讨论一下分手协议会否产生法律效力,继而成为第三者的利器呢?
案例引入
陶某与周某系夫妻。某次出差,周某与刘某发生了婚外恋情。后周刘二人签订“补偿协议”,约定:周某向刘某支付补偿金5万元;之后,双方不得在任何时间、采用任何方式打扰和影响对方的生活、工作与朋友。周某转账给付刘某2万元。后陶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确认补偿协议无效;2、刘某返还分手补偿费2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此协议涉及婚外恋情,从《婚姻法》的角度看违背公序良俗原则,从《合同法》的角度看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但要区分对待,因为此协议是解除婚外恋情的协议,表明当事人的主动改过态度,不应当认定为有违公序良俗原则与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至于陶某声称的其支付钱款是夫妻共同财产证据不足,周某可用自己的个人财产支付。判决驳回了陶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此协议涉及婚外恋情,有违公序良俗原则,而本案系争补偿协议实质系周某和刘某为解除双方不正当婚外恋而签订的赠与协议,故该补偿协议应认定无效;周某已经支付的2万元,不得要求返还,余下的3万元,周某不用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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