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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借款人在空白协议上签字,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发布日期:2019-04-23    作者:蒋艳超律师
借款人在空白借款协议签字,应视为对权利的自行处分,可以认定其具有借款的意思表示。本案中,赵刚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空白的借款协议中对应身份栏签字的行为,应视为其系在清楚理解借款协议内容及出借人身份的前提下签字,亦视为其放弃对借款协议内容核实的权利,因此应当赵刚对签字行为负责。而安瑞公司作为出借人,后在借款协议上补充内容,也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据此赵刚应当向安瑞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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