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转入配偶账户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余部分不是。
判决书节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从案涉借款金额来看,马某向毕某出借款项金额较大,已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无证据显示汤某事先全部知情且同意,故前述借款不应一概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从款项流向来看,部分款项系转入汤某账户,其对此不可能不知情,故法院判令汤某对该部分款项承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