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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以证明人身份在配偶所立借据上签字确认,该借款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日期:2019-07-02    作者:蒋艳超律师

夫妻一方以证明人身份在配偶所立借据上签字确认,该借款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时成韬与李步明、徐荣芬民间借贷纠纷案


本案要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举债,配偶以证明人的身份在负债凭证上签字确认,但否认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债权人又无证据证明其为共同债务人的,不宜确定为共债共签,而应当根据合同相对性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


案号:(2018)苏0923民初587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8.26


15.民间借贷案中,一般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和仲裁前,有权行使先诉抗辩权——陈玉芬诉许梅民间借贷纠纷案


本案要旨:民商事活动中保证责任的实现是保障债权实现的关键,是整个保证制度的核心。从责任与义务的关系角度来讲,保证责任在性质上实为法律义务;从保证责任的方式来讲,分为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对一般保证责任承担过程中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行使及限制条件的准确把握,有利于在诉讼过程中平等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案号:(2017)内09民终587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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