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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个人大额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日期:2019-06-12    作者:刘艳华律师

案情介绍2014年李某向太仓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王某归还借款800万元及利息,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王某归还原告借款800万及利息。执行过程中,发现王某负债累累、无力偿还,执行未果。2018年李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妻子徐某归还上述借款,理由为王某结欠的借款及法院判决时间均在王某、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对此徐某辩称,其与王某自90年代后期以来一直分居,且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其不在太仓居住,对于王某来太仓开办甲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事情之前不知情,李某出借给王某的借款均直接支付给了王某、甲公司及公司财务人员,其未在借条上签字,且其未参与公司经营也不知晓借款的事情;其有稳定工作和收入,借款后并未共同购房或有其他添置,王某的借款并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李某所诉借款是否属于被告徐某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首先,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原告李某主张的借款800万元及利息显然高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正常水平;其次,债权人能够证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原告李某并未举证证明;再次,徐某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可见徐某和王某夫妻关系确有不睦;最后结合法院审核的徐某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基本经济情况。综上,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专家观点
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一直是充满争议的话题。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法院一般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对此,褒扬者有之,认为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反对者亦有之,认为该规定不利于保护夫妻另一方的权益,经常使另一方被动负债。
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该解释施行后,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有义务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就本案而言,800万元大额借款显然超出一般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无论是从借款发生时被告徐某作为配偶是否有举债合意,还是从款项用途是否用于家庭生产经营或共同生活,李某均未举证证明案涉借款满足关于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故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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