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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孩子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怎么写案例分析
发布日期:2020-08-20    作者:庄荣华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指导
离婚分割财产
(标准案例示范 )
律师讲解步骤与技巧
(2019-10-16结案)
玄武离婚案件


遭遇:
委托人系男方,第二次被女方起诉离婚,双方婚后无子女,经济矛盾和财产分割为双方最大矛盾
第一次离婚委托人委托了大成所律师,第二次诉讼委托专业婚姻家事律师,争取自己利益最大化

诉讼决心:
无路可退!!!
坚决维权!!!

目标:
这一次彻底解决离婚问题

诉讼简要经过:
法院立案---法院通知开庭---2019年10月16日一审判决

南京玄武区法院-少年家事法庭孙金凤法官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房屋所有权归我方,我方获取70%份额,支付对方30%对价
3、余略

律师法律服务:
1、律师应诉
2、律师书写答辩思路和证据清单
3、律师与法院沟通律师法律服务意见
4、律师指导当事人开庭重点和庭审言辞


本案插曲
开庭后法院多次组织调解,均无功而返,但调解的过程也是法院再次探明各方真实意见的过程。
同时调解的过程虽然不记入笔录,但是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的过程中也容易说出一些庭审不愿意承认的内容
也全部都直接实质的影响本案的最终结果
本案律师证明了各方对于房屋的贡献、资金的来源、双方家庭的条件、父母的基本情况、协助对方看病就医的情况以及其他财产调查情况。
最终法院基本支持了我方意见,当事人在房屋分割中获取了极大的满足。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的主要诉讼请求得以满足


附司法文书:
本院认为,A与B虽系同单位同事,经自由恋爱,自主结婚,但是婚后对家庭生活中产生的矛盾不能采取有效方式交流与沟通,致夫妻关系不睦,现双方均认为已无和好可能,A要求离婚,B同意离婚,本院准予A与B离婚。
关于室房屋分割问题,该房屋登记在A、B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由于该套房屋是B婚前购置,双方分居后由B居住,酌定房屋归B所有,由B给付A房屋折价款;双方已经协商确定房屋价值340万元,扣除剩余房贷787421. 92元,余款2612578. 08元,由双方按比例分割,结合双方结婚时间,酌定由B给付A房屋折价款30%,即B给付A房屋折价款783773. 42元;剩余房屋贷款本金及利息由B负责偿还;A于剩余房屋贷款本金及利息还清、抵押权涤除后配合B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登记手续,登记产生的费用由B承担。

案件受理费16050元,由A负担4815元(已交清,A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的剩余部分2825元,由本院退回),由B负担11235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本院)。评估费3000元,
由A负担2100元(已交清),由B负担900元(此款A已预交,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A)。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二0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律师分享快速离婚法律知识——夫妻共同财产

一、夫妻共同财产包含哪些内容?
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是法律上所称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家庭财产。《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第13条还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处理权。”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一切收入,包括:

1.夫妻双方或一方的劳动收入,如工资、奖金、稿酬、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等。
2.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受赠或受遗赠所得财产。
3.夫妻双方或一方的其他合法收入。
在确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时,也要注意下述问题:
1.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的范围。
2.复员、转业军人的医疗费归本人所有。如果结婚多年,夫妻共同生活较长的,可按共同财产对待。对夫妻婚前财产或婚后财产无法确认的,视为共同财产。
3.应将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加以区别。
二、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新《婚姻法》的立法精神以及各国的立法例,在分割共同财产过程中还要坚持以下一些原则:
1.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随着近年来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常常涉及生产资料。因此,分割共同财产时,应注意从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出发,不损害财产的效用和价值。生产资料应尽可能地分给从事生产和经营的一方,对另一方可分给其他财产和作价补偿。对各种生活资料应考虑双方和子女的生活需要,实事求是地合理分割。
2.夫妻均等分割原则。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如果个人专用物品价值较大,归专用人所有显失公平的,可以适用抵偿原则。这是男女平等原则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上的重要体现。我国法律规定,男女平等。既然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主体是夫妻双方,那么,原则上,夫妻共同财产应由夫妻双方均等分割。
3.夫妻对夫妻共同财产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决。法律授权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正确的,也是符合实际的。人民法院要结合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数量、财产的实际状况、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和生活习惯经济地位等因素,在“夫妻均等分割、适当照顾女方”的原则下,合情合理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还需要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与债务清偿、子女抚养经济帮助等联系起来统盘考虑。同时,人民法院还应考虑到判决后离婚夫妻对判决的实际履行能力和条件。
4.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对一方有过错引起的离婚诉讼,不仅要分清是非责任,而且在分割财产时,要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利益。
5.适当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这是由我国当前妇女经济地位所决定的。夫妻均等分割,并不是夫妻绝对平均,也不是简单地对夫妻共同财产对半分割。《婚姻法》施行五十年来,我国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地位得到了明显提高,基本上实现了男女平等。所以,在立法上继续保留“照顾女方”是没有必要的。但是,由于历史原因、生理原因等多种因素,妇女的经济地位、生活能力总体上相对较弱,男女经济地位短期内还不能实现完全平等。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适当照顾女方是必要的,在司法实践上也是可行的。而保障子女的利益,则是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需要。
6.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离婚中处理财产时,不能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加以分割。
7.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应由抚养子女的一方代为管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包括:
(1)其父母所尽抚养义务供给的物品
(2)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3)本人创作、表演、竞技等所得的财产
(4)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8.未成年子女的其他合法财产。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属未成年子女所有,它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未成年子女是无民事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财产只由负责抚养他的父或母代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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